2012年3月4日星期日

李和平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的无罪辩护书

【大纪元2012年03月04日讯】(编者按:2007年11月3日至8日,刘锡铜先生在青岛市出版艺术馆成功举办了为期六天的书法艺术展。有上千人参观了这一展览,青岛电视台,青岛早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都作了报导,并得到一致好评。由于《青岛早报》在开展的前一天即做了报导,青岛市专门迫害法轮功的610办公室(注: 1999年,江泽民为了镇压法轮功而专门设立的,凌驾于中国宪法、法律、司法系统之上的特别党务机构。)和政法委得知消息后,指使青岛市公安局、文化局等部门在刘先生布置会展时就对刘先生及主办单位加以威胁,要求撤销书展。开展当天,许多特务、便衣在展馆内活动,门口甚至还有便衣对来参展的市民说:"里面都是法轮功,别进去了。" 2007年11月12日早晨8点钟左右,刘锡铜先生及夫人被绑架,同时遭非法抄家。)

下面是大陆著名人权律师李和平、郭少飞为刘锡铜一案一审时做的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 刘锡铜家属委托,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刘锡铜的辩护律师,鉴于被告人刘锡铜是中国著名书法家和法轮功信仰者,有思想创作和宗教信仰的自 由,同时鉴于中国"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本身违宪但仍普遍适用的现实,本辩护人将从实务与法理两个层面对刘锡铜作无罪辩护。

一、本辩护人假定违反宪法,违反立法,违反人类良知和理性的下位恶法可以被执法者选择性适用,公民也必须无条件遵守,在此假定前提下,我们就刘锡铜行为做无罪辩护。

就李沧区检察院的指控,我们认为刘锡铜行为并不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

(一) 刘锡铜不具有该罪的主体特征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规定对待法轮功修炼者应以教育为主,只惩办极少数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人员。

刘锡铜作为法轮功信仰者虽然笃信法轮功,坚持修炼。但刘锡铜只是一个信仰者而已,只是以自己的行为去践行自己的内心确信,他既没有积极地在社会上摇旗呐喊,也没有对外主动地影响他人,而是在私人空间修炼、学习。刘锡铜不是法轮功组织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成员。

在 1999年,社会有资料显示法轮功信仰者达9000万以上。法轮功信仰者的动机都很单纯,完全是为了祛病健身修身养性,主观上没有反对现行体制的政治目 的。其中许多法轮功学员,正是在物欲横流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不愿唯利是图,能坚守住做人良知的离退休或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

刘锡铜 与其他众多中国公民一样学习、修炼法轮功,被法轮功教义吸引,通过自己的修炼感受到法轮功的益处,法轮功倡导的"真善忍"境界,与刘锡铜内心固有的对"真 善美"的追求产生了共鸣,而刘锡铜深深认同法轮功信仰。刘锡铜没有因修炼法轮功教唆别人犯罪,没有组织、策划行为,也没有利用法轮功组织,只是基于自己对 法轮功的认识和理解在家中修炼,只在自己的内心与思想深处以法轮功教义为指导修身养性,追求"真、善、忍"。刘锡铜修炼之根本目的是追求善与美。
刘 锡铜作为法轮功信仰者的个人属性非常明显,他没有组织特点,没有与组织的联络,尤其在2003年后,因身体原因、事业需要,刘锡铜把主要精力投入书法创 作。虽然刘锡铜没有间断法轮功的修炼,但其法轮功信仰活动完全局限在私人领域,对公共领域和社会公众没有任何消极影响,更没有破坏国家法律,没有参与任何 组织,更没有利用任何组织,根本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人员无关,若认定刘锡铜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成立,则完全违背了全国人大决定的精神 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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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 http://epochtimes.com/gb/12/3/4/n3529641.htm李和平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的无罪辩护书  美东时间: 2012-03-03 14:52:51 PM 【万年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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