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日星期日

【投书】申诉:严重的司法腐败

【大纪元2012年06月03日讯】2011年3月23日上午9点左右,我母亲和我父亲赶着一群羊在青塔村东的小公路路南,想把羊赶到道北,这时从西边来了一辆小白车,我母亲让羊停住,想让过小白车,但小白车的的司机很有礼貌,把车停住让我母亲赶着羊先过,我母亲见小白车停住就把羊从道南赶到了道北,但小白车的后面跟着一辆农用车,(没有任何手续,农用车也没有刹车)司机井库(没有驾驶证)眼见就要撞到前边的小白车了,他停不住,情急之下他往东北方向猛打方向盘,逆行把已行至道北的我母亲撞成重伤(一级伤残)。以上根据井库(15831779048)讲述整理(有录音为证)。

井库把我母亲撞成重伤后,下车拨打120把我母亲送至法医医院抢救,我听到消息后赶到医院,我问谁撞的,井库说他撞的,我问他哪个村的,他说是边各庄的,(以前不认识井库)。随后王全达赶到医院,(车主、货主,井库的老板,王全达以每年25,000元雇的井库)之后王全达和我协商私了,王全达说:病该怎么看怎么看,花多少钱我兜着,当时井库在场(在交警大队井库承认,有笔录)随后在没报警和通知我的情况下,王全达私自把农用车开到青塔二村边长平修车店更换了全部刹车系统,(包括刹车泵、刹车片,交警大队有边长平笔录)在以后的一个多月,王全达(18232750711),共交了3.9万住院费就不交了,然后让我去报警,交警大队以未保护现场,现场破坏,证据灭失,双方当事人陈述有差异为由,做出无法对此事作出责任认定的事故证明。

我在2011年8月到任丘市人民法院起诉,任丘市法院于2012年四月十六日作出判决,认为我母亲和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我认为对方应负全责,理由有以下几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无法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7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迅速报警,此事没报警,因为王全达说他兜着,他出钱给我母亲看病,随后在一个多月里共出3.9万,这就证明他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赔偿金额。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王全达在没报警和征得我的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把三马开回家,是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开回家更换刹车系统,是毁灭证据。
4、三马车没牌照,不应上路行驶,致人重伤是犯了交通肇事罪,为什么不刑拘?
5、井库没有驾驶证,不应驾驶机动车上路,致人重伤是犯了交通肇事罪,为什么不刑拘?
6、三马车逆行撞人,应负全责。
7、井库怎么形容刹车呢,刹车不推灵,有时有有时没有,明知没刹车还上路行驶,致人重伤是犯了交通肇事罪,为什么不刑拘,明知没刹车还上路行驶,我认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醉酒驾驶和闹市区飙车还大。
8、我有录音,井库承认撞人并清楚地讲述了整个车祸发生过程,交警说不能算证据,录音为什么不能算证,为什么在法院就能算证据呢。
9、他是为了躲车才撞到我母亲,我母亲的责任在哪?我认为这是严重的司法腐败。

曹建忠18632705986
2012年4月19日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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