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8日星期一

贵州现最“牛”判决 中院依领导安排结果

【大纪元2012年06月18日讯】一场因伪造签名骗取煤矿股权而引发的历时八年的民事诉讼,贵州省六盘水市中院两次终审均为原告方胜诉。但六盘水市中院启动第二次再审程序后,该煤矿被判给在本案中从未出现过的案外人。主审法官称:"我们合议庭做不了主,领导怎么定我们就怎么判。"大陆数位知名法学专家认为,第二次再审程序违法,判决结果违背法律常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更是称"闻所未闻"。

伪造签名 煤矿莫名易主

据《经济参考报》报导,贵州省六盘水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鑫矿业")成立于1996年4月14日。1998年5月11日,股东变更为岑兴旺、张宏等5人,岑兴旺持有50%的股权,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

2000年7月,兴鑫矿业合法取得六盘水市钟山区第六煤矿(以下简称"钟山六矿")全部资产及煤矿开采经营权。此后,兴鑫矿业将钟山六矿的法人代表改为岑健。兴鑫矿业获得的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矿长均为岑健。据陆媒记者了解,岑健是兴鑫矿业的工作人员,和岑兴旺有亲属关系。

2002年12月,岑健与张超、黄菊红二人签订《合伙入股协议》,确定二人享有钟山六矿49%的股权,并由二人全面负责该矿的经营管理工作。兴鑫矿业享有钟山六矿51%的股权。

2003年8月,张超、黄菊红二人以管理方便为由,从岑兴旺处将钟山六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公章和岑健的私章拿走。

岑兴旺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在他和岑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张超和黄菊红私下制作了一份《转让协议》,内容为岑兴旺自愿将钟山六矿所有资产,包括经营权、采矿权和设备转让给岑健,双方商定转让金额为80万人民币。协议签名栏内伪造了岑兴旺和岑健的签名。经西南政法大学鉴定,协议中岑兴旺和岑健的签名系伪造。

由于企业名称不能带有数字编号,钟山六矿被贵州省工商局要求更名。2003年11月,张超和黄菊红伪造岑健和岑兴旺的签名,伪造了《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等多份申请登记文件向省工商局申请将钟山六矿更名为六盘水钟山区伟鑫煤矿。其中,《六盘水市钟山区伟鑫煤矿合伙协议》第八条约定: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为岑健出资4.25万,张超出资20万元,黄菊红出资10万元。随后,张超、黄菊红又以清产核资的名义将岑健的出资取消,伟鑫煤矿成为张超、黄菊红的企业,与岑健、兴鑫矿业以及岑兴旺彻底无关。

2003年11月,省工商局向张超和黄菊红颁发了鑫煤矿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钟山六矿变更为伟鑫煤矿。

兴鑫矿业两次终审均胜诉

2003年12月29日,兴鑫矿业发现张超和黄菊红伪造签名后,向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岑健与张超、黄菊红牵动的《合伙入股协议》,提出此二人的股权归兴鑫矿业所有。

此后一直到2008年9月,在这六年中,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和该市中级法院工作做出10份判定和裁定,其中五次判决(包括两次终审判决)判定兴鑫矿业胜诉,均基本确认:兴鑫矿业下属钟山六矿与张超、黄菊红2002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伙入股合同》无效,钟山六矿的产权属兴鑫矿业所有。

在此期间,兴鑫矿业也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贵州省工商局违规向张超和黄菊红颁发营业执照。06年7月,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判定撤销此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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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 http://epochtimes.com/gb/12/6/18/n3615475.htm贵州现最"牛"判决-中院依领导安排结果  美东时间: 2012-06-18 07:01:27 AM 【万年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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