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3日星期日

【投书】借拆迁之机 非法侵占他人财物

【大纪元2012年09月23日讯】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培学,男,农民,身份证号370402195005063918
原告:吕显芬,女,农民,身份证号370402195104043920
残疾人证号:37040219510404392041
原告:李根,男,农民,身份证号370402197503033930
原告:李玉,女,农民,身份证号370402198304083920
原家庭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黄庄村523号
现暂居:市中区永安新兴社区12号楼4单元401室。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区委、区政府
法人代表:杜永光、朱国伟
被告:董顶千黄庄村委主任拆迁安置指挥部搬迁组的主管领导
陈永辉永安乡党委,政府常委委员、副乡长
拆迁安置指挥部拆迁办验收组的主管领导
马培营市中区交通局副局长,拆迁安置指挥部安置组的主管领导
张东成拆迁安置指挥部选房定位的主管领导
杨传河市中区审计局副局长,拆迁安置指挥部结算帐组的主管领导
武广利市中办公室主任,拆迁安置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的主管领导

诉讼请求

1、请求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借拆迁之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
董顶千黄庄村委主任拆迁安置指挥部搬迁组的主管领导
陈永辉永安乡党委,政府常委委员、副乡长
拆迁安置指挥部拆迁办验收组的主管领导
马培营市中区交通局副局长,拆迁安置指挥部安置组的主管领导
张东成拆迁安置指挥部选房定位的主管领导
杨传河市中区审计局副局长,拆迁安置指挥部结算帐组的主管领导
武广利市中区办公室主任,拆迁安置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的主管领导。等若干领导的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确认产权
推翻拆迁安置指挥部与李培学之次子李海洋之间达成的李培学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认定无效的法律文书、合同书!
3、请求国家赔偿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东湖公园行政规化区域内,我父亲李培学是一名多房户,两份宅基地,(坐落在衡山路以东,西昌路以西,枣曹路以南,光明路以北,黄庄村西头西岭小康楼最后一排第二户人家,西户刑学明,东户董会战,乡村统一规划,土地证号:0605-210,有土地证的楼房上下两层覆盖共有面积600平方米,占地面积300平方米,无违法违章建筑)。首先说明我的家庭没背景:我父亲李培学年迈体衰62岁,为人老实本分,地地道道的农民出身;我母亲吕显芬61岁,身患心脑血管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天天服药打针生活不能自理,是一名一级残疾人;我大哥李根37岁未婚,服刑人员;我叫李玉,30岁,未婚,自从2008年5月14日起开始上访,无家可归,到处流浪!至今无果!

2007年6月份,市中区区委、区政府组织临时设立了拆迁安置指挥部,按照市中区拆迁安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拆迁组对李培学的两处房屋分别进行了摸底调查,刚开始搬迁的时候,头一批走的是老师,原告李培学之次子李海洋是其中的一员,市中区教育局永安乡教委没有分配其住房,他长期在黄庄村居住,住的是老人的房屋,李培学的房屋,土地证号:0605-210,2007年11月18日,拆迁安置指挥部对李海洋下发搬迁通知单,并于2007年11月26日完成了验收工作,李培学与李海洋是父子关系,但李海洋成家立业自力更生,独立生活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李培学、吕显芬、李根、李玉农业户口与李海洋一家三口分开居住,李培学之次子李海洋盗取了李培学的房屋土地证(土地证号:0605-210)、农业户口本(户号:016012556)、《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0401-09-05-188)等书面材料,李培学与李海洋之间没有任何的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代理,拆迁安置指挥部给他办理了所有手续!(难不成一个走大路的捡了我父亲李培学的证件,你们也敢给办吗?政府征求过原告李培学、吕显芬、李根、李玉的意见吗?原告李培学强烈要求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索要三证!指挥部有关负责人称:"管不了儿子,你怨谁?"全然不顾及我家人的反对,公然的违法没收和销毁了原告李培学的房屋土地证、农业户口本、《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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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 http://epochtimes.com/gb/12/9/23/n3689616.htm【投书】借拆迁之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  美东时间: 2012-09-23 05:13:20 AM 【万年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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