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5日星期五

扛不住了!亲共媒体也猛抛薄熙来两大死罪

【大纪元2012年10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张明健报导)9月28日,中共彻底将原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抛出,决定开除薄熙来的党籍和公职,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犯罪责任。与此同时,海外亲共媒体放出薄熙来涉入"人体器官买卖"和制造"大连空难"两项重罪,或将被执行死刑。而此前,它们还在放风薄会"软着陆"。

亲共媒体对薄案态度突然的转变不非并偶然,因9月10日至9月28日在日内瓦联合国万国宫召开的第21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全球《大纪元》总编辑郭君女士、国际教育发展组织的首席代表帕克(KarenParker)博士提出了对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指控,国际各国及国际非政府组织人权代表对此感到震憾。

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贩卖的罪行已掩盖不住,中共高层为了自保,抛出了薄熙来也在情理之中。

被认为是海外亲共媒体10月2日称,"现在,中共正在寻求薄熙来涉及命案的罪证,人体器官买卖、大连空难事件正浮出水面,涉及数百人死亡","这些罪名不可想像,但对欲置薄熙来于死地的人而言,这是必须的。"。

薄熙来制造大连空难

2002年5月7日晚9时24分,中国北方航空6136次航班麦道A82客机从北京飞往大连时,在大连机场东侧约20公里海面失事,造成112人罹难。事后打捞起的黑匣子内容没有公布,空难真相至今成谜。

2002年12月7日,距事发7个月后,新华社公布简短的调查结果,认定机上乘客张丕林纵火导致空难发生。但张丕林家属否认了这一说法。

另据来自北京高层人士的消息,在调查中发现,当时这架飞机发生了爆炸,卧底警察线人张耀灵(音)(官方报导名字为"张丕林")在机上点燃了煤油,导致6136次航班失事,造成112人死亡。

而幕后主使者是时任辽宁省长薄熙来,是他下令炸毁飞机,当时飞机上有一名国安情报人员,他携带着涉及薄熙来的犯罪证据。

事发后,薄熙来下令伪造张丕林的肺癌记录,制造张丕林企图骗取多份人寿保险而在飞机上点燃煤油自杀,致机毁人亡的假象。

大纪元曾报导,大连空难发生后,大陆官方媒体公布遇难者名单中有一位北京人李岩峰。据前香港《文汇报》驻大连记者姜维平披露,李岩峰是国安部人事司司长特别助理,其丈夫韩晓光与时任大连市委书记于学祥关系密切,是薄夫妇的政敌。空难发生时韩已被薄熙来下令关在狱中。

2002年5月7日,李岩峰乘飞机从北京飞往大连探视丈夫,在飞机上遇难。而薄熙来在那天恰好去了德国。

目前据无法证实的消息称,李岩峰当时带着胡锦涛女儿和前国家副主席李先念女儿为韩晓光写的求情信。

姜维平表示,当时他正在大连坐牢,有大约半年时间与韩晓光关在一起。韩告诉他,是薄熙来和谷开来制造了这起空难。韩晓光目前还健在。

薄熙来涉活摘、贩卖人体器官罪

薄熙来在大连与辽宁主政期间,为迎合时任中共总书记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实施非人迫害政策,干出了活摘人体器官贩卖的惊天罪恶。

前中共总书记江泽民在1999年7月20日,对法轮功学员发动了镇压,但当时中共各级官员与民众对镇压法轮功并不感兴趣,在很多地方受到各种或明或暗的抵制。

自2000年开始,有大批法轮功学员到北京上访后被逮捕,当时中国很多省份都消极抵制江泽民的镇压政策,而薄熙来为讨好江泽民,主动要求把这些法轮功学员关押到辽宁地区,因监狱装不下,大批的法轮功学员被临时关押在一些集中营地。

当时全国各地到北京上访的法轮功学员,因为不报姓名而无法遣返的都被薄熙来接收,秘密关押在薄掌控的监狱中,为器官贩卖和尸体加工厂提供了大量的供体。

从2000年起,薄熙来、谷开来等人利用手中掌控权力,成规模的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贩卖,并把死难者遗体卖到尸体工厂做成标本到世界各地展览牟利。到2003年,中国大陆出现了十多家尸体加工厂,中国成了全球最大的人体标本输出国。

2006年3月,大纪元首次曝光了苏家屯地下集中营秘密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贩卖事件。

海外分析人士认为,首先,中共高层要做死薄熙来需要这样的重罪,因为薄一旦有翻身的机会高层的这些人谁都不好过。另外,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贩卖的罪行已经掩盖不住,高层中的这些人他们为了自保,彻底把薄熙来抛出来,想与活摘器官的重罪撇清干系。

(责任编辑:谢东延)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要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请关注大纪元的广告商家,向朋友推荐大纪元,感谢您的支持!

本文网址: http://epochtimes.com/gb/12/10/5/n3698683.htm扛不住了!亲共媒体也猛抛薄熙来两大死罪.html  美东时间: 2012-10-04 20:56:23 PM 【万年历】


法轮功 from 大纪元 - 大陆新闻




ifttt
Put the internet to work for you. via Personal Recipe 407687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