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5日星期日

【投书】江苏淮阴建行忠正举报人的辛酸

【大纪元2012年11月25日讯】1994年5月21日,宋杨因为举报本单位员工违纪、犯罪,被盱眙县检察院以投案自首、合伙参与挪用公款26万元的罪名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经过申诉免于刑事处分,可银行却把忠正之士辞退了。

1994年5月下旬,宋杨多次向盱眙县建行李峰行长反映所主任王忠岭和储蓄员曹善寿两人有合伙贪污储户存款利息、透支储户活期存款和吸储不入账等严重经济违纪问题,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县行派人前去查处一下,李峰行长以证据不足为由,先后轰出宋杨并在职工会议上批评和辱骂宋杨,其后暗自通知被反映人,给被反映人消灭证据和栽赃陷害留下时间。

6月10日上午,县行将宋杨和被反映人王忠岭一起由桥西储蓄所调出,任命王忠岭同志都梁所主任职务,一任就是三年,宋杨感到担心,就去县行责问李峰行长是何意?不但没有处理被举报人,反而将其调离后继续在其它银行任主任职务。

一直拖到6月21号,两个被反映人将宋杨反映的问题及所贪污的利息全部退回给储户,并且已经将宋扬卷进去了以后,县行才去找王、曹二人谈话,而此时王、曹二人一口咬定宋杨也参与了作案。盱眙县建行仅凭王忠岭、曹善寿二人串供所说的一切和有宋杨在不知情中所办理的几笔正常业务及6月13日硬逼宋杨拿503元利息赃款,便把宋杨与被举报的王忠岭、曹善寿一起交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工资分文未发,检察院在未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又以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莫须有罪名硬将宋杨说成是投案自首,列为第二被告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1995年9月庭审过程中,李峰行长拒不出庭证明宋杨向他举报事实,反而做了大量的不负责任的伪证。

1996年2月,盱眙县法院又以投案自首、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罪名,无事实地判处宋杨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被举报的王忠岭是判三缓三,曹善寿是判二缓二。直至6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书才递到宋杨手里。经过宋杨的艰辛的申诉,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淮发告刑再字第1号终审判决为,申诉人宋杨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同期声"栏目记者采访宋扬

宋杨称:"我是此案的举报人,非作案同伙人,更不是投案自首,这是一个无须争论的客观事实,而盱眙县检察院和盱眙县法院在调查审理此案的时候有意颠倒是非,将我说成是投案自首,使其判刑并称案件系盱眙县建行举报,实属是非颠倒。省、市建行一开始的案件通报中就认定我举报的事实。不知何故?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申诉人提供的这一有效证据及证人一直没有采纳、取证。"

省、市、县三级建行所发出的通报中已经明确指出系贪污储户存款利息行为,非挪用公款行为,而本案中自始至终无具体的挪用公款事实,钱依然是存在银行里,使用者是建行,宋杨没有参与合伙作案,他本人并没有使用一分钱,但是仍然定宋杨犯挪用公款罪。

宋杨没有参与合伙私分储户存款利息。所拿503元利息系在向县行领导多次举报近一个月无任何结果的情况下而被逼所拿的,是在李峰行长的同意下才去拿的,有杜学洲可以证明,拿到钱后宋杨就把钱如数的上交给县行领导了,有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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