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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男子一审被判处死刑
5月31日讯据金黔在线报道,昨日上午10时,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桐梓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强奸、杀人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15729元。
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成某某(11岁)及成某某的表哥等人在成某某的堂姐家吃饭,几人一起去县城河滨南路金马酒店KTV唱歌。21时许,李某某提出先走,成某某的堂姐便委托李某某顺路驾车将成某某送到亲戚家。李某某在驾车送成某某回家的途中,产生了强奸成某某的想法,将其哄骗至位于半山煤矿家属房中。
李某某将成某某拉到沙发上掐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怕罪行暴露,李某某再次用力掐成某某的脖子致其死亡 。期间,李某某还用一根绳索用力绕成某某的颈部,随后用口袋将尸体包裹好后藏于床下。为了掩人耳目,李某某还与成某某被害人家人一起寻找成某某,并假装帮忙印发寻人启事。次日凌晨5时许,李某某回到家中,驾车将尸体运送至桐梓县桐容二级公路恩摊大桥抛于桥下河边。经过法医鉴定,成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李某某强奸得逞后,为掩盖强奸事实,另起犯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此,该院判决被告人两罪合并执行死刑,并附带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157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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