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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认定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还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二者难以分清的,法院判案应查明相关事实,排除正当防卫后依法判案才能令当事人认罪服判。而安徽省亳州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宣判的【2010】亳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被判刑的胡庭会及妻子江丙兰不服无期徒刑的刑事判决,不停的向法院、检察院和人大提出申诉,要求再审,依法认定胡庭会是正当防卫致人死亡,应改判无罪。
安徽省利辛县的江丙兰女士,手里拿着丈夫胡庭会在监狱中写的申诉书的复印件和村民的联名信复印件到处申诉,亳州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3月驳回了申诉,2013年8月7日下午,安徽省高级法院给了她一份转给亳州市中级法院的法院函中竟然是“介绍来访人胡庭会去你院接谈。”江丙兰女士拿着这个来访人是自己,安徽省高级法院却介绍在监狱中服刑的胡庭会去亳州中级法院接谈的函,只得无奈的离开。
胡庭会是安徽省利辛县纪王场乡胡寨村胡大庄人,1966年 出生,有一哥哥胡××,却因债务纠纷,兄弟阋墙,致哥哥胡××妻侄死亡,胡庭会逃亡,2009年9月11日被警方抓获,2009年9月22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4月14日利辛县检察院以胡庭会犯故意伤害罪向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亳州市中级法院以【2010】亳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胡庭会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80000元。
胡庭会与哥哥胡××有一百元的债务纠纷,胡××为要这一百元而于1996年10月14日晚19时许邀约了两位妻侄到胡庭会家,在家中,当即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胡庭会拿起铁矛刺中了哥哥胡××的俩妻侄中的一位,伤者在送医途中死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利辛县纪王场乡胡寨村胡大庄的一些村民以联名信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胡庭会是正当防卫,请求法院对胡庭会宽大处理,减轻处罚。
江丙兰称法院判决后,胡庭会因听信他人的申诉与上诉一样的说法,且在看守所里生活特别苦,判决生效后就能到条件较好的监狱而放弃上诉权利。
江丙兰认为【2010】亳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对事实认定不清,例如:胡庭会与哥哥及哥哥妻侄发生冲突是在自己家中,以他一人面对三人,且是对方先动手的,在胡庭会被父亲推进东间的房屋里躲避,其后胡××妻侄二人手中拿着凳子、棍子 进东屋殴打胡庭会,黑暗中无法躲避的胡庭会顺手抄起身旁的铁矛刺中了死者,此是明显的正当防卫情形,何以法院不予认定?且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中最高的无期徒刑予以判处,明显畸重。为了申诉,江丙兰买了中国 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学习,尤其学习了其中正当防卫的内容,可申诉得不到法院、检察院,人大的重视。
江丙兰称为了获得司法公正会坚持申诉,虽然自己患有心脏病,依靠擦鞋挣一点生活费也要申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以维护丈夫胡庭会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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