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日星期日

律师会见郭飞雄三度受阻 集体发声明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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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雄照片(网路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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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日讯】(新唐人记者田净综合报导)维权 人士郭飞雄8月8日在广州被警方刑事拘留,17日家属才接到正式通知。随后委托三次前往会见,但都被拒绝。对此,维权律师 群体发表声明,要求警方立刻修正违法行为。


郭飞雄原名〝杨茂东〞,1988年7月毕业于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从2003年起投入维权活动,2007年11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其有期徒刑5年及罚款4万元。此前在审查期间,郭飞雄自述曾遭受酷刑虐待。2011年9月,郭飞雄刑满出狱。


8月8号,郭飞雄被天河区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刑拘。8月19号,他的代理 律师 隋牧青到天河区看守所预约登记,要求会见郭飞雄。看守所当时承诺在法定的48小时内安排,但第二天却否认曾见过律师的预约登记表。8月21日,隋牧青再赴看守所,却以〝须经侦查机关批准〞为由被再次拒绝。8月26日,隋牧青、蔺其磊二律师三赴看守所要求会见郭飞雄,看守所再次拒绝。


在得知郭飞雄被刑拘后,维权律师组织了〝郭飞雄先生律师后援团〞,目前已经有60多名律师签字。27日〝后援团〞发表声明称,如果广州天河警方拒不改正错误,继续非法阻止律师会见郭飞雄,后援团将支持郭飞雄的委托律师隋牧青、蔺其磊提起控告、诉讼。


郭飞雄原名〝杨茂东〞,1988年7月毕业于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从2003年起投入维权活动,2007年11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其有期徒刑5年及罚款4万元。此前在审查期间,郭飞雄自述曾遭受酷刑虐待。2011年9月,郭飞雄刑满出狱。


附:《关于广州市天河分局拒绝郭飞雄先生辩护律师会见的严正声明》(转自维权网)


郭飞雄先生于8月8日被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迄今已逾半月,后援团兹发表声明如下:


一、《刑诉法》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 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 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由该规定可见,郭飞雄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不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而郭飞雄妻子、儿女 虽居住,但其姐姐居住武汉,一直有稳定的工作、住所,不存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故天河警方对郭飞雄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应在24小时内通知其姐姐, 而延至8月17日才通知,天河警方显然已严重违法,侵害了郭飞雄作为嫌疑人及时寻求律师帮助的权利。天河警方应对此作出解释,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违法责任, 并向郭飞雄先生及其家人公开道歉。


二、郭飞雄先生的委托律师隋牧青在得知郭飞雄先生被刑事拘留后,于8月19日上午赶赴天河看守所要求会见郭飞雄先生,天河看守所告知隋律师须预约登 记。《刑诉法》37条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 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 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据此,律师会见当事人,依法无需预约,看守所应依法尽快安排会见事宜。而现实中,普通案件根本无需预约。预约会见并无法 律根据,天河看守所要求律师预约会见违法。


三、隋牧青律师于8月21日再赴看守所要求会见郭飞雄先生,看守所却以须经侦查机关批准为由拒绝隋律师的会见要求,天河看守所再次违法。


隋牧青律师、蔺其磊律师于8月26日三赴看守所要求会见郭飞雄先生,看守所再次拒绝会见要求,天河看守所第三次违法!


四、隋牧青律师收到天河公安分局《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该决定书以郭飞雄牵涉湖北赤壁黄文勋、袁小华、袁奉初等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为 由拒绝隋牧青律师的会见要求。而《刑诉法》37条明确规定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 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而未规定牵涉该三类犯罪案件也应经侦查机关许可方能会见。郭飞雄先生目前涉嫌罪名仍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而非其他, 故依法无须申请会见。我们完全同意隋牧青律师就此发出的律师函意见:该决定貌似有理,其实根本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完全违法。我们有理由认为天河警方有故意 设置障碍、非法阻止律师会见郭飞雄先生的重大嫌疑。


五、如果广州天河警方拒不改正错误,继续非法阻止律师会见郭飞雄先生,我们将支持郭飞雄先生的委托律师隋牧青、蔺其磊提起控告、诉讼,届时,我们将为二位律师的控告、诉讼等行动提供代理等必要的法律支持。


六、鉴于郭飞雄先生过往系狱曾多次遭受酷刑虐待,我们有理由质疑天河警方延迟通知家人、拒绝律师会见等非法行政行为背后是否动机不良。天河警方应该给出相应解释。


我们期待郭飞雄先生一案,无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能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我们期待所有参与 此案的公检法人员均能保有法律人的基本良 知、底线。我们将一直关注、监督此案的所有程序、细节,为此案提供一切必要的法律支持。再次呼吁天河警方立即修正违法行为,不再违法阻止律师依法会见郭飞 雄先生,并向郭飞雄先生及其委托律师作出道歉、赔偿。

特此声明!


郭飞雄(杨茂东)案法律后援团成员


滕 彪 王 成 唐吉田

李方平 刘卫国 梁小军

唐天昊 常伯阳 王 宇 张燕生

王 兴 庞 琨 王全平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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