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上诉庭昨日就两宗在驾驶时「使用」手提电话的上诉案﹐作出裁决﹐指司机只要手执手提电话﹐即使没有任何操作﹐又或握电话的时间很短﹐司机已触犯公路交通法下禁止驾驶时使用手机的条例。
安省上诉庭又指出﹐要证明司机在开车的同时﹐有能力传递信息﹐并不适用于手提电话的电子仪器上﹐因为手机已将这种功能融入设计中。
「更何况要证明司机在开车的同时﹐亦有能力使用手提电话传递信息﹐对于执法及起诉一方﹐并不公平。」
上诉庭指立法原意要司机专注驾车
判词又引用当年安省交通厅长布德理(Jim Bradley)的说话﹕「省府立法(司机禁用手提电话)的原意﹐就是要司机只专注在驾车上。确保道路安全的最好方法﹐就是完全禁止司机手握『手提电话』」。
今次的判决源自2宗违例事件。其中一案发生于2010年4月﹐一名军装警员目睹女事主Khojasteh Kazemi驾四驱车﹐于多市芝兰街(Gerrard St.)夹River St.一个交通灯前停下。警员观察到女事主多次往下望﹐似乎正使用手提电话输入号码。警员遂趋前﹐当时只见女事主右手握一部机盖打开了的手提电话。警员于是示意女事主驶至路旁﹐并开出罚单﹐罚款200元。
但警员承认﹐他当时确没有亲眼看见女事主使用手提电话﹐亦没有检查手提电话当时的状态。
女事主则解释﹐她当时正从奥沙华市的保护儿童会下班回家﹐最初她将手提电话放在旁边座位。可是汽车在当河谷大道行驶期间﹐电话从座椅掉到地上。由于她当时正在驾车﹐故无法拾起手提电话。
直至她出了当河谷大道﹐并停在红灯前﹐她才趁机俯身执拾。她又自辩当时自己没有使用手机的意图﹐该部手机当时甚至是已经关掉。因为女事主为免在驾驶途中﹐被来电骚扰﹐故她习惯在驾驶期间﹐将手机关掉。把手机放在身旁﹐只求安心而已。
她提出3个不应被检控的理由﹐其中两个包括﹐法例中所谓「手握」手提电话﹐应是指用手机收发短讯而言﹔此外﹐控方指司机违例时﹐应提出证据证明﹐司机当时手持的手提电话﹐是可以运作﹐收发短讯。
安省法庭原裁定女事主得值﹐指控方要入罪﹐须证明被告人的确手握手提电话一定时间﹐故撤销对女事主的控罪。但控方不服﹐向安省上诉庭提出上诉﹐最终胜诉。
在另一宗个案﹐男事主Hugo Pizzurro亦被指在驾驶期间使用手提电话﹐但男事主同样以相同理由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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