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6日星期日

中国人吓坏:政府可无偿收回房子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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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06日讯】中国 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是自动续约再延长几十年的使用权,还是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在“以房养老”政策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时,“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 再次变得迫切和现实起来。

在城市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向购买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垄断了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房地产商垄断着商品住宅供应。而在现行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


有关70年的担心


中共官方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1990年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大陆 媒体报导,北京市2005年出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届满”“未获批准”“无偿收回”这些字眼让人们开始担心自己房子未来 的命运。一想到有一天自己倾全家之财买下的房子可能会不属于自己,几乎所有人会惴惴不安。土地使用权的到期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房屋整体所有权的到期,这也正是人们会担心“70年后”的根源所在。“70年后,我的房子还是我的吗?或者说,要怎样它才能继续属于我呢?”


2013年3月,中国首富宗庆后表示:“在‘买房等于交70年租金’的政策背景下,老百姓无法拥有真正的恒产,这既不利于提升、改善人民福利和生活品质,也不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70年大限后的猜想


人民网报导,有些人悲观地认为,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能会出现“房随地走、国家补偿”的情况。毕竟房屋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少,而土地的价值则刚好相反。不过,这种做法带来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都过于巨大。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自动续期”在法律 没有进一步明确界定之前,地府自然将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如2009年,山东青岛开发区阿里山小区的20年土地使用权当年6月份到期,当地相关部门为此制定了临时解决方案,100平方米的住房续期约需要6万元费用。


从法律层面讲,购房者有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但具体的法律条文却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这个政策真空无疑给人们留下了想像的空间,“70年后的续期,还要付出多大的代价?”


2009年7月2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陈重披露,中国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是50年。这同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相比,意味着有差不多2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根本就是飘在空气中的,所谓的“期满可以续约”的制度承诺也是没有保障。


随着中国很多商品住宅“年龄”的增高,“70年后土地使用权怎么办”问题的解答愈发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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