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公安机关认定是袁宝璟僱兇杀人,将袁宝璟与三个弟弟袁宝琦、袁宝福、袁宝森一起抓捕,并在一审中将袁宝璟判处死刑,三个弟弟也分别被判死刑或死缓。
对此,袁宝璟的代理 律师、北京信利律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刘家众认为存在六大疑点:
首先是枪。既然被害人汪兴是被枪射杀而死,那么警方就应该证实他们获取的枪是否为射杀汪兴致其死亡 的枪。辽阳市局的一份《鑑定书》仅对该枪能否正常击发射击作出了鑑定。代理律师两次提请重新鑑定,大连市局和辽宁省厅的鑑定书都未能解决律师提出的问题 。鑑于此,刘家众不得不再次向辽宁省高院提出了重新鑑定的申请;
其次是刀。警方的现场堪查笔录中,有一把呈展开状带血的刀,这说明杀人现场有搏斗的可能,这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只是连开两枪后便逃离了现场不符。这把刀是被害人汪兴的,那么刀上的血是谁的?警方并没有鑑定,当代理律师提出鑑定要求时,警方表示刀已经发还给被害人亲属了;
第三,现场遗留的血迹,警方提取了样本,但并没有鑑定,当律师提出鑑定要求时,警方称样本已经不知所踪;
第四,现场提取了五支香烟烟头,警方并没有鑑定,而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整个作案过程只有三四分钟,这些烟头肯定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留,那么是谁所留?
第五,被害人汪兴的小灵通和手机在被害当天的通话记录,警方并没有蒐集,当代理律师提出蒐集申请时,因为时间久远,电信部门已经无法提供;
第六,汪兴的女儿是第一时间到达的案发现场,她所讲述的被害人所躺的方位与警方现场勘查的不一致,中间有120抢救,但警方并没有蒐集120抢救记录,没有解决被害人所躺方位前后两方所述不一致的问题。
袁宝璟四兄弟都一致地表示,警方在案件侦查阶段刑讯逼供,一审法院并没有采信,而是采信了公诉机关出示的警方办案人员所作的并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并表示他们是严格按照作息时间来办案的。
刘家众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警方审讯袁宝璟时的笔录,其时间明显地显示为2003年11月28日0时05分到2003年11月28日2时55分。刘家众说,这是袁宝璟第一次作有罪供述的口供,很显然,是在非正常作息时间作出的,这就证明瞭袁宝璟所说刑讯逼供的可信性。
刘家众还表示,僱兇杀人要有僱兇的资金,但警方并没有查实僱兇资金的来源。据袁宝琦供述,杀害汪兴所用的30万元资金是他2001年从北京安定门证券公司袁宝璟的帐上提取的,但刘家众查证了袁宝璟的资金帐户2001年全年的资金支取情况,也没有找到这笔30万元资金支取的记录。袁宝琦还供述,他2003年从其父亲袁敬民的资金帐户上提取了20万元,但刘家众的调查同样也没有找到这笔资金的支取记录。
袁宝璟被捕后,其妻子、中国 著名藏族舞蹈表演艺术 家、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卓玛跟辽宁省政法系统 一位领导写了一封信,为了便于联系和保护自己,信中留下了卓玛一个朋友的手机号码。几天后,卓玛的这位朋友就接到自称是的人的电话,说只要他们出3000万元,袁宝璟就可以出来。
此后,卓玛却遭到追杀。2003年九、十月份,卓玛在她家附近的一条胡同里,一辆貌似依维柯的汽车以很快的速度撞向卓玛,由于当时卓玛的哥哥在场,所以逃过一劫。
2004年8月17日晚上,卓玛与袁宝璟的法律顾问一行,乘最晚一班飞机到达渖阳机场。下飞机之后,卓玛就发现有人手中拿著自己的照片,然后从渖阳到辽阳的一路上都被人跟踪。“我很紧张,律师也很紧张。我们上了车以后那个车就跟踪我们,我们就躲,从渖阳到辽阳的路上有很多大货车,我们的车就躲在两个大货车中间,车速一直保持在30公里。”
卓玛说,是辽宁的某种势力要袁宝璟的命。2002年,辽宁省政法系统的那位领导提出由建昊集团为他推荐的某公司到香港上市提供支持,之后,袁宝璟出资上亿元支持该公司上市,该笔资金袁宝璟多次催收,至今尚未收回;那么,袁宝璟一旦死了,这上亿元的资金也就自然落入人家的钱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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