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广香港特约记者麦燕庭报导)中国 国务院发表有政策宣示效力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订明“两制”从属“一国”,并超越《基本法》为中国政府加添权力,方便干预香港内部事务,并实质改变香港体制,有违国际承诺。
俨如香港小宪法的《基本法》,基本上是按呈交联合国备案的中英联合声明制订,经过五年商讨写成,但本台比较由北京官员闭门写成的白皮书和《基本法》发现,白皮书单方面为北京的中央政府“新增”不少权力。这包括在首度提出对港有“全面管治权”之后,白皮书为人大常委会新增一些在基本法没有订明的权力,包括对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有决定权、对香港法律有监督权、以及向香港作出新授权。
根据基本法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只须向人大常委会“报备”,毋须像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般经人大常委会“批准”,显然不能将两者等量齐观,指人大常委会对两种产生办法的修改都要决定权,指人大常委会对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有决定权显然是一项“僭建”的权力。
另外,香港法律 虽然需要向人大备案,若不符合基本法可以不作修改地发回香港,自动失效,但这是否等于人大常委会有监督权?相信亦可引起不少争议。至于向香港作出新授权,基本法中亦未有条文提及,虽然回归后曾就深圳湾口岸的香港部份执行香港法律作出授权,但那是投术操作,订为常规权力,日后会否转成对港人现有人权的限制作出授权?
更令人瞩目的是,早前在港引起争议的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的条件,在基本法中付诸阙如,但经白皮书“引伸”已故领导人邓小平的爱国爱港人士谈话后,便出现“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人选必须是爱国爱港人士”的规定。
更令人忧虑的是,白皮书谈及须以爱国人士为主体的“治港者”时,把“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亦包括在内,需要“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职责”等“基本政治要求”。有关说法,明显与基本法中订明的“司法独立”不符,若法官需要承担政治要求,如何落实基本法第 85条的“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的规定呢?白皮书这种“三权配合论”亦违背了香港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其次,白皮书又把现时一些较为空泛的概念写得十分具体,例如基本法只订明,行政长官向香港和中央政府负责,现在却订明,中央具有“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的权力”。
(原标题:白皮书逾越基本法为中国加添干预香港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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