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邕宁区16岁少年单某在2012年7月因骑着没有刹车的自行车上路,将行人曾某撞成一级伤残,生活无法自理。今年7月25日,单某被法院判定对该起事故负全责,并赔偿曾某各项损失106万元。
据大陆 媒体报导,2012年7月28日晚7点30分许,16岁的单某骑着没有刹车的自行车从邕宁区彩虹南路往莫村方向走。到达蒲庙大桥南侧时,遇上了在蒲庙大桥南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曾某。
由于单某未注意安全行驶,加上车速较快,一下子撞上了曾某。曾某摔倒时后脑着地,当场昏迷不醒。经检查,曾某两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并出血、脑疝、脑干挫裂伤。在住院526天后,曾某生活依然无法自理。
今年1月,经专家鉴定,曾某受伤后已造成智力损伤,伤残等级为一等,需终身护理。4月28日,曾某的家人将单某及其父母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153万多元。
7月25日,邕宁区法院对该起案件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单某骑着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该起事故负全责,应赔偿曾某各项损失106万元。其中,医疗费42.7万多元,扣除单某父母已支付的15万元,单某尚应赔偿27.7万多元;伤残赔偿金42.4万多元,以及出院后5年的护理费12.8万多元等。
因事发时单某16岁,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单某虽已年满18周岁,但没有经济能力,因此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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