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吉林省长春理工大学教师张玉芬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
邮寄控告书凭证(明慧网)
邮寄控告书凭证(明慧网)
张玉芬,女,1973年生。原系长春理工大学教师,因修炼法轮大法受到以江泽民为首的犯罪集团的残酷迫害,身心受到很大伤害,给亲朋好友也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张玉芬曾于2004年4月被警察绑架,受到夹指酷刑(在几个手指间加上笔,然后被警察使劲攥手,疼痛难忍,手指立即变得红肿,后来化脓,形成的伤疤很久才好)逼供。后被长春市朝阳区法院、长春市中级法院非法判刑八年,2005年9月5日被送至吉林省女子监狱非法关押。
张玉芬在诉状中指出,根据《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被控告人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张玉芬的迫害构成的罪名有:
(1)、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2)、绑架罪
(3)、非法搜查罪
(4)、非法拘禁罪
(5)、刑讯逼供罪
(6)、非法暴力取证罪
(7)、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8)、虐待罪
(9)、侮辱罪
(10)、故意伤害罪
张玉芬要求最高检察院对江泽民提起刑事诉讼,控告书已经寄出。
附:张玉芬遭迫害事实
1999年7月,江泽民非法取缔法轮功后,长春理工大学相关人员多次给我施压,还将远在千里之外老家的父母找来一起施压,强迫让我放弃修炼法轮大法,给我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痛苦。
2002年6月26日,长春理工大学保卫处伙同单位相关负责人将我强行绑架至位于长春兴隆山的所谓学习班,非法关押两个月。在此期间,我被限制人身自由,强迫看诋毁法轮大法的资料,长时间(大约三天两夜)不让睡觉,受到威胁、恐吓,身为警察的丈夫与我离婚,我不堪忍受折磨,从学习班四楼跳下,被严重摔伤,下巴处缝合100多针,至今仍有明显疤痕,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均由个人支付。长春理工大学随后不久停发了我的工资。
在兴隆山学习班受伤后医院收费单据(明慧网)
2004年4月11日,长春市公安局相关人员非法入室强行绑架了我和几位法轮功学员,非法没收了笔记本电脑、手机、几千元现金等个人财产。在长春市公安局,我受到夹指酷刑(在几个手指间加上笔,然后被警察使劲攥手,疼痛难忍,手指立即变得红肿,后来化脓,形成的伤疤很久才好)逼供。后被关押在长春市第三看守所一年五个月。在看守所期间,饮食、卫生条件极差,我得了几个月的疥疮。经长春市朝阳区法院、长春市中级法院非法判刑八年,2005年9月5日被送至吉林省女子监狱非法关押。
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我被强制洗脑,强迫看各种诋毁法轮功的资料,强制劳动,因坚持信仰,我被监狱管教伙同其他刑事犯人上过抻床酷刑(在四肢绑上布条拴到单人床四根床柱上抻拉,长时间会令人感到生不如死),身心受辱。在此期间,2005年11月8日,长春理工大学非法开除了我的公职。
十多年的迫害,致使我失去了公职,荒废了专业,家庭破裂,身心备受摧残,给父母以及其他亲朋好友也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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