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达两年的迫害折磨中,我知道了什么叫生不如死,也知道了什么叫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更知道了从一个意识清楚、理智健全的正常人被迫害折磨得成为一个精神(几近)失常的人所遭受的难以忍受却又不得不忍受的难以想像的痛苦的过程。”原山东省总队济宁市支队的少校警官于凤来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向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控告江泽民。
于凤来,于千僖年元月二日在天安门广场炼功,被绑架,被撤销干部警衔,由少校降为列兵,并被非法劳教,在山西省夏县武警劳教所与山东省王村劳教所遭受迫害折磨长达两年。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于凤来收到两高签收控告书的短信通知。下面是于凤来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文字表述有编辑):
我原来是武警部队山东省总队济宁市支队的一名少校警官。中共迫害法轮功之前,我在嘉祥县武警中队任中队长。炼功之前,由于身患胸膜炎、气胸、胆囊炎、萎缩性胃炎等多种疾病,我三次入住山东省武警总队医院。这三次住院,没有使疾病得到根治,只是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经常需要用药物控制病情。
一九九七年修炼法轮功后,我严格按照法轮功创始人得要求,事事处处以做一个好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在心性得到提高的同时,我得身体也得到了康复。从此,我不但能够以饱满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工作中去,而且给国家节省了不少医疗费。
天安门广场炼功被撤销干部警衔
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集团发起了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由于我不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被单位软禁一个多月。
出于对国家负责,对政府负责,对人民负责,我毅然走上了进京上访之路,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
到北京后,上访无门,我走上天安门广场,用炼功这种形式证实法轮功大法是清白的。我在炼功的过程中,被天安门广场的武警警卫部队绑架,交由去北京找我的原单位人员接回原单位。然后我被撤销干部职务,由警官降为士兵,被撤销干部警衔,由少校降为列兵,并被非法劳教两年。
在山西武警劳教所被迫害得精神处于失常边缘
我先期被关押在山西省夏县武警劳教所。进入劳教所的第一关就是必须经过严管班的残酷“管理”。
一开始严管班的人迫使我进行超强度的军事和体能训练。在这种摧残式的“训练”中,我的体重在急速减轻,体力在急速下降。接着,他们限制我的饭量水量,减少我的睡眠时间。
他们专门安排两个人一班,轮流着整夜地坐在我的床边,在我本来就被剥夺的睡眠时间很少的情况下,在经过一整天对我的刺激、折磨和摧残,搞得我精疲力竭、极度虚弱、迫切的需要休息的情况下,每当我睡熟了的时候,他们就以打呼噜为借口把我弄醒,一夜反复多次。
在武警劳教所我被迫害得身体极度虚弱,精神处于失常的边缘。转化组的人员曾经直言不讳地对我说:只要你不转化,我们完全有能力把你逼疯,但我们的目的是让你转化,而不是疯掉。
被迫服用不明药物和遭“熬鹰”式折磨
后来,我被转到了极其邪恶的山东省淄博市王村劳教所继续迫害折磨。
在这里,他们迫使我服用了不明药物,并在对我实施“熬鹰”式折磨的同时,进行着无休无止的车轮战式的邪恶理论灌输。
一开始我还能够以坚强的意志力抵抗著强制不让睡觉所带来的困倦,以清醒意识抵抗对我邪恶理论的洗脑。但随着一天天强制不让睡觉时间的延长,加上不明药物药性的发作,我的承受能力的极限也在一天天的被突破。
在一天天的强制不让睡觉时的极度困倦所带来的无法用语言形容的难以忍受的痛苦中,我的思想意识一天一天的慢慢地失去了。到最后,我被迫害得完全没 有了自己的思想、没有了自己的意识、没有了自己对事物正确判断的能力,变得就像一个植物人一样。
在长达两年的迫害折磨中,我知道了什么叫生不如死,也知道了什么叫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更知道了从一个意识清楚、理智健全的正常人被迫害折磨的成为一个精神(几近)失常的人所遭受的难以忍受却又不得不忍受的难以想像的痛苦的过程。我没有想到我还能活着离开那个极其残酷、极其恐怖、极其没有人性的让人不寒而栗的邪恶环境,但我还是活着过来了。
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
江泽民的所作所为给我个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我的合法权利,更为了免于中华民族沦陷于道德崩溃的泥潭,我向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控告迫害我的元凶江泽民,控告他犯下的如下罪行:
1、违犯国际法和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已构成公认的国际犯罪。
被控告人为了达到其妄图根除法轮功的目的,对作为信仰群体的法轮功学员实施“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 的国家恐怖主义灭绝政策,已经构成了群体灭绝罪。中国已经加入联合国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据此,江泽民作为中共迫害元凶违 反国际法,已构成危害人类罪、酷刑罪等公认的国际犯罪。
2、违反《宪法》:
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违反第三十八条侵犯公 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触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4、违反《刑诉法》:
违反《刑诉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来源:大纪元 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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