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镇现年七十一岁的王立新老人,修炼法轮大法后朽木逢春,重获健康;中共迫害法轮功后,王立新老人多次遭到非法关押,受到强制打毒针、抽血、不准睡觉、奴工生产等多种迫害。
修炼法轮功 家里恢复了欢声笑语
王立新老人一九九八年开始学法轮功之前,由于患有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肾炎、肝炎、肝硬化、妇科病、肩周炎、颈椎病、头痛,等等,经常到处求 医问药,效果不好。经济上家里被掏空了,家庭矛盾激化,经常生气,心情很差,痛苦不堪。
王立新老人尝试过西医、中医、巫术、教堂,没什么效果。最后,她病重到不能起床,一卧不起,不吃不喝,家里人都为她准备了后事。
一个学法轮功的朋友知道她的情况后,来看她,并给她介绍法轮功如何好。她想活下去,就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去 了,第一天是她的丈夫背去的,开始看李洪志师父的讲法录像。刚一看,她就感觉师父说的好,身体也有所好转,第一天看完录像是她自己走回家的。九讲看完,她就恢复了健康,吃饭香了,睡觉香了,心情舒畅了,家庭矛盾缓解了,家人很高兴,家里又有了笑语。家人也见证了法轮大法好。
打毒针、抽血、不准睡觉、强迫奴工生产
中共江泽民集团发动对法轮功得迫害后,王立新老人多次被绑架、抄家、非法关押、劳教,多次被非法勒索钱财。
二零零三年十月,警察把王立新绑架到公安局非法审讯五天五夜,不给吃,不给喝,不让睡觉,刑讯逼供。后被判刑2年。
在沙洋劳教所,一进劳教所,警察就给王立新老人打毒针。
警察还逼迫她做奴工生产,种过菜、花生,有任务,没有完成时,就以此为借口进行体罚,如:不准睡觉,长时间下蹲等等。
腊月三十那天,下着大雪,警察逼迫王立新老人捡生姜。王立新没有鞋子穿,警察就逼迫她打着赤脚到田地里劳动。
王立新老人后来被转到湖北省女子劳教所。在湖北省女子劳教所,警察逼迫她抽血,一大玻璃管血(可能为活摘器官作准备)。由于长期劳累,伙食极差,很多法轮功学员抽血后都昏倒了。
由于长期受迫害,王立新老人身体出现抽筋,不能睡觉,出现生命危险。警察多次逼迫家人送钱来治病。
等到劳教期满回家时,王立新老人已经完全脱了相,家人去接时,认不出来了。
迫害法轮功违法
基于迫害事实,王立新老人在控告书中提出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触犯了以下《刑法》的规定:
1、不法人员对我采用拳脚、电棍、进行野蛮的殴打、折磨灌食等残暴行为触犯了《刑法》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2、对我采用各种暴力手段刑讯逼供,以获取他们所认为的迫害证据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3、对我非法抓捕,并非法拘禁在派出所、看守所、劳教所,实质上构成了绑架罪,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4、不法警察非法搜查我的身体、强行到我的家中非法搜查,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5、不法警察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我随身携带的钱物,到我家中抢劫财物,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抢劫罪。
6、公、检、法不法人员把我讲法轮功真相的资料作为劳教我的证据,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伪造证据罪。
7、湖北武汉女子劳教所、湖北沙洋劳教所、咸宁猫耳山看守所、拘留所对本人施用酷刑,触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8、永安派出所用暴力手段入侵住宅非法搜查、绑架我,造成我生意蒙受损失。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9、咸宁市咸安区公安分局在本人被非法劳教期间,公然歪曲事实,捏造、散布谎言,攻击诽谤本人名誉,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八条、《刑法》第十六条、《国际公约》第十七条,已构成诽谤罪。
10、 咸宁市六一零办公室、咸宁市咸安区六一零办公室属非法机构。无权干涉国政,更无权干涉人信仰!此机构凌驾宪法、公检法之上,指使各部门迫害法轮功及其修炼 者,致使咸宁市地区多人被迫害致死;无数家庭妻离子散;无数孤儿失去母爱心灵备受摧残;无数好人被非法判刑、劳教、被迫流离失所。此机构的成员已构成群体 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等罪。
11、咸安区六一零办公室指使他人对本人非法跟踪、监视、骚扰,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八条:公民人格不受侵犯、《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施以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刑法》第十五条: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已构成侮辱罪。
鉴于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所犯以上罪责,皆因江泽民一手造成,本人对他们暂不起诉,一切由江泽民负全部责任。
来源:大纪元 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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