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局近日发布通告,将可没收违法所得的罪行具体分为五类,其中特别规定包括隐瞒境外存款。
1月5日,大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这五类可没收违法所得的罪行分别是:第一类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等犯罪;第二类贿赂类犯罪;第三类恐怖活动犯罪;第四类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第五类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特殊诈骗犯罪。
其中,第一类中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第二类包括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等犯罪。第四类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规定》对“逃匿”进行了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离开居住地、工作地,在原地隐匿起来,逃匿境外的,都属于“逃匿”行为。
对于此次规定中提到的“隐瞒境外存款”,2016年当局就曾以该罪名对江派马仔上海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戴海波提起公诉。去年10月份,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戴海波提起公诉,其罪名是受贿以及隐瞒境外存款。
数据显示,2016年1月至11月,习当局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908人,追回金额23亿余元(人民币,下同)。
2011年,中共央行发布的一份报告称,中共官员中的腐败分子在15年期间将估计达到8,000亿元人民币(合1236亿美元)的不义之财转移到境外。这份标明“内部资料、注意保存”、于2008年6月编制的《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报告,最先发表于中共央行反洗钱局网站。在报告引发公众哗然后,该局已将报告从网上撤下,不过网上仍能方便的找到该报告的PDF文档。
来源:阿波罗网于飞报道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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