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律师高智晟在其《制宪思想》一文中披露很多中共司法黑暗内幕。他表示,中共治下办案过程中以公安侦查为主导,没有独立审判,由此造就了无数冤案。其中,乌鲁木齐一个“屈打成招”冤案的判决书中,定罪理由竟然是“被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犯罪”,令人毛骨悚然。
今年年初,大陆著名维权律师高智晟起草了一部《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并发表了《高智晟制宪思想记录》系列文章。他在此系列文章的第十篇《公安办案之黑》中披露了他在律师生涯中遭遇的中共司法黑幕。
他在文章中说,共产党抢得政权后,像其它所有领域一样,它在所有环节上会认认真真摹仿人类文明共有的形式。与公、检、法对应的侦、控、审,主导刑事诉讼的三大形式环节它一个不少。表面上,凡文明制度下的一切形式要件它一样不缺,所谓金玉其表。凡前台施实形式过程的所谓侦、控、审人员,他们就是传统艺人手里的提线木偶,他们背后提线操纵的就是中共的政法委。由于法院是最后的决论环节,所以它干脆在法院设立了一种日常的“提线操作”制度叫“审判委员会”制度(检察院设有党委控制的“检委会”),其成员由党的职务人员组成,他们并不具体审案,而案件的最终判决结论却必须由他们作出。真正具体审案的所谓“审判员”却只能在台前作煞有介事的欺骗性表演。
此外,中共刑事诉讼程序与文明司法制度下以审判为主的价值运作状态不同,它们是完全以侦查价值为主。由侦查程序提挈著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局面。就是实践中形容它们是公安备料,检察院做饭,法院吃下模式。侦查阶段最恐怖的制度设计是由公安机关先抓人,然后在七天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七日内公安就得“拿出”其自行决定抓人合法的证据,而人就在他们手里、不受任何监督,酷刑成了普遍的“取证”方式——直接、方便、快捷而无任何风险。而检察批准逮捕后,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就剩下一种结局——无论如何得“有罪”,否则,公安、检方就算办了错案。名义上,检察院对公安办案过程有法律监督权,但批准逮捕后两家在同一案件上却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共同体,那就是被抓的人必须有罪,他们两家才能正确,冷酷的手段就成了唯一的也是全部的保证。对于冤狱者而言,这个过程生不如死,没有任何人会听他的申辩,而申辩又定会被认为是“不老实交待罪行”。冷血的酷刑,最终必能使几乎百分之百的人“如实交待犯罪事实”。
这些上下一锅糊粥的法盲们,再加上这种上下一桶浆糊的昏乱运作,给无数无声的人民造成了人生的巨大不幸,有的甚至是人生彻底的毁灭。
高智晟表示,在他短暂的诉讼律师生涯,却经历过多起赤裸裸的冤案,铸就了他职业生涯里挥之不去的痛。
高智晟称,乌鲁木齐腾威市场被盗案,就是一起由沙区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个叫孟林富者主办的一起大冤案。孟只是利用了制度的恶,或竟是不自觉地被导入了制度的恶。
乌鲁木齐腾威市场原属乌市邮政系统的临街楼产,租与别人而单位收取租金。市场主要销售高档音响及其它电器。案发夜被盗价值十余万元的电器。高智晟的委托人孙利军,与另外两个个年轻人当晚在邮政局门卫处值夜,市场是在二楼,邮政单位值班室是一楼,事发当夜,孙他们值班室门口的一副梯子成了盗窃者的工具。因当天夜里有雪,梯子移动痕迹明显,案发后沙区分局刑警中队孟林富主办此案。
孟于第二天勘验完现场后认为当晚邮政局夜值的孙利军等三人有盗窃嫌疑,便抓捕了孙等三人,接下来,孟所有的一切“工作”就是使他们三个人承认盗窃。三个年轻人真所谓祸从天降,地狱般的噩运从被抓的当天夜里开始。孟当天夜里对孙利军实施了骇人听闻的酷刑,就是反复将人悬空吊起来殴打、使劲捏孙的睾丸,每至生不如死时,孙大叫承认“盗窃”,一放下来就觉得太冤不肯配合“笔录”,经多次野蛮的过程后,孙“承认”了盗窃,并全按孟的口述,作出了与现场勘验情形完全“吻合”的“犯罪交待”。其他两人亦经历了同样生不如死的过程后也被逼“交待了犯罪事实”。孟因这个大案的“迅速破获”而立了功受奖,而孙等三个年轻人则需在监狱里度过每人十几年的囚禁。
中共公安实施酷刑示意图(网络图片)
中共公安在公、检、法三个环节里是最强势的,有时就是以赤裸裸的威胁来主导整个诉讼程序向着他们已设计好的方向进行。有一个绝对规律是,凡公安侦查人员心知肚明的冤案,他们百分之百地会来“旁听”案件审理,就在现场盯着检方、法院顺着他们的意思进行。该案“庭审”时,孟赫然在“法庭”就坐。警察的滥权只是恐怖的一部分,更其恐怖的是没有独立的审判。
十几年过去了,判决书定罪理由中的一句话使高智晟永不能忘,即:“被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犯罪。”这里公然地昭示了一切反动司法制度下的一个共有的邪恶规律——即虽然控方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罪,而被告也无法证明自己无罪,因此你就有罪。这种野蛮的定罪价值观使人毛骨悚然。在这个案件里,案发半年后,孟仍不停地补充“新的证据”,法院需要什么证据就补充什么!
孙利军们被迫“认罪”前被实施酷刑的场所对高智晟等辩方,包括三名被告人本人都是个谜。这个案件“审理”中,对于“疑罪从无原则”、“法非证据排除原则”、“不得自证有罪原则”都是公然反动的。
高智晟表示,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无底线的私念驱使下的人性的可怖,而更可怕的是可被这种坏人性恣肆利用,并总能予这种坏人性以实质性褒奖的邪恶制度。
阿波罗网于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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