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9月13日凌晨發生的林彪出走事件,對中國而言是一件大事,對墜機事件發生地蒙古國同樣也是一件大事。當九一三事件相關文件檔案在中國至今仍屬絕密,公開解密遙遙無期時,由時任蒙古人民軍副總參謀長領銜出具的一份名為《關於一架中華人民共和國飛機在蒙古人民共和國境內墜毀原因的調查報告》卻在本世紀初流出,由中國學者余汝信組織翻譯為中文,為解開林彪墜機之謎提供了另一個視角。
據這份文件披露,1971年10月4日,蒙古國部長會議通過了268號決議,決定成立墜機事件調查委員會,在10月8日至18日間「對一架在蒙古人民共和國境內墜毀的飛機的出事原因及其飛行使命,進行辨認及鑑定工作」。所謂的蒙古國部長會議,相當於中國的國務院,部長會議主席即蒙古國政府首腦。
根據這份決議,由一位蒙古人民軍少將領導的9人調查小組成立。成員包括,負責人蒙古人民軍總參謀部副總參謀長圖門登貝爾勒少將,蒙古人民軍總參謀部邊防及內務軍事事務局司令部副參謀長兼邊防處處長桑加上校,外交部領事司司長高陶布,法律專家達希澤伯格,民航局專家雲登少校,醫生桑加道爾吉、卓乃,法醫莫尤,以及具體職務不詳的根登達日扎。此外,蘇聯軍事專家也參加了調查。
9人中除負責人圖門登貝爾勒及根登達日扎,其餘7人在墜機發生後的9月15日,就曾與中國駐蒙古國大使許文益、二等秘書孫一先等前往墜機現場。在中國關於墜機現場的公開資料,大多出自許文益、孫一先的回憶文章,當然中國駐蒙古國使館就此事件向中國政府提交的報告至今同樣是機密。
調查報告第一部分首先詳細敘述了墜機現場的情況,尤其是現場發現的武器以及9具屍體的死狀。
現場發現手槍7把、折疊衝鋒槍1支。7把手槍都詳細記錄了編號,其中編號1007559的手槍裝有1發子彈,編號4841583的手槍裝有6發子彈,編號3038443的手槍僅記錄裝有子彈,編號2019269的手槍彈夾被卡住不能打開。衝鋒槍則沒有編號,除了彈夾外還有子彈。按照中國軍隊嚴格的武器管理制度,通過這些手槍的編號就可以查出配發給了誰。當然,這又屬於軍事機密,難以為外人道也。
現場發現的9具屍體分布在50米×20米範圍內,「所有的屍體都被燒過,有些屍體的頭部和四肢都破裂和壓碎了。」從調查報告詳細記錄的每具屍體狀況來看,都未發現槍傷,大多是燒傷以及墜機過程中所受的傷害。(詳情見附錄)
先期抵達事故現場的蒙古人員還從大火中搶出一些文件、資料、照片、人民幣,以及註明「日本製造」的錄音磁帶,盒子上寫著「從北京帶走」字樣。此外,還有大量的文件、磁帶等物品被燒毀。
至於飛機墜毀的原因,調查報告認為「是由於飛行員所犯的錯誤所造成」。原因有四:
「1、墜毀前該飛機航速為500-600公里/小時,直飛,著陸前沒有放下起落架及輪胎,而且襟翼和著陸燈也沒有打開。2、飛機殘骸碎片墜落及散佈於600×100平方米範圍,這證明該飛機是以上述時速或高於上述時速的航速墜毀的。3、飛機墜毀在大範圍內引起爆炸和燃燒,爆炸後的燃燒持續了很長時間,這證明事故發生時,該飛機仍然攜帶足夠燃料可以繼續飛行。4、事故發生時的那一瞬間,飛機引擎仍然在全速運行,並沒有損壞(引擎沒有燃燒過或被損壞的跡象)。」
報告在提出飛機是由於人為因素墜毀的同時,也對中國官方關於飛機是因失去航向而墜機的說法提出了駁斥,指出三叉戟飛機裝備了先進氣象雷達,當時蒙古東部、南部天氣也晴朗,在這種情況下飛機不可能失去航向。加之屍體上又未發現槍傷,墜毀前飛機上究竟發生了什麼?真是詭異。
附錄:蒙古國調查報告中關於9具屍體的描述
(編者註:據曾親赴現場的時任中國駐蒙古國大使館二等秘書孫一先披露:1號屍體為林彪司機楊振綱,2號屍體為林彪之子林立果,3號屍體為林立果「小艦隊」成員劉沛豐,4號屍體為機械師邵起良,5號屍體為林彪本人,6號屍體為機械師張延奎,7號屍體為空勤機械師李平,8號屍體為林彪之妻葉群,9號屍體為機長、中國空軍「專機師」空34師副政委潘景寅。)
屍體1:身體外表正常,身高約170厘米,男性。右手的手背處被折斷,手掌心張開鼓起。左腿膝蓋稍稍抬起。呈仰臥狀,手腳周圍留下了衣服燒後的灰燼,很難分得清衣服的材質。身上繫有帶鐵扣的皮帶。頭蓋骨、臉部大約20×20×9厘米範圍內有傷痕。頭顱已受損,臉部不能辨認。右肩關節脫落,大腿、小腿骨折,脖頸後皮脫落。全身大約70-80%的面積燒傷,燒傷程度為1-2級。
屍體2:身體外表正常,身高約145厘米,男性。左手搭在身上,左腿搭放於右小腿處。右手的手臂以上骨折,手掌腫脹往前伸,身體呈仰臥狀。衣服燒損。腰部繫有皮帶,右側帶有手槍套,槍套裡沒有槍,但有兩個裝有子彈的彈夾。全身約70-80%的面積燒傷,燒傷程度為1-2級。頭部後腦杓之外頭髮被燒掉,右手腕骨折,露於外表。
屍體3:身體外表正常,身高約150厘米,男性。身上的衣服被燒焦,留下灰燼。右手的手臂處骨折,手腕、手掌往上抬起。左手的手臂處也骨折,順身體方向置於地上。右腿膝蓋處也有不明顯的骨折,叉開雙腿,呈仰臥狀。左手的手腕、大腿的中部骨折。小腿的下部骨折。全身約90%的面積燒傷,燒傷程度1-2級。
屍體4:身體外表正常,身高約170厘米,男性。手腳順身體方向放置,兩腿叉開,呈俯臥狀。身穿著一件舊的棕色皮衣。皮衣下面還穿著一件綠色襯衫,該襯衫已被燒過。在皮衣口袋裡有一本封面為紅色的中文小冊子,冊子裡面夾著一張毛澤東的相片。該小冊子尾頁上用中文寫著「關朝雲(音譯),北京西郊3726部隊(編者註:即空34師100團)411,1969-7-12」。腰間一條窄皮帶。右手腕骨折,右小腿正中骨折,臉部、胸部、腹部等身體大部位受傷。全身約60%的面積燒傷,燒傷程度為1-2級。
屍體5:身體外表正常,身高約180厘米,男性。兩個胳膊肘彎曲,稍微向上頂起。右腿膝蓋處彎曲,稍稍向上頂起,左腿膝蓋處彎曲,腳跟蹬地。胸部、右胳膊肘的衣服被燒毀,留下了灰燼。左小腿中部骨折,折斷的骨頭外露。後腦杓、頭部左側上部5×6厘米的皮被撕掉。全身約70%的面積燒傷,燒傷程度為1-2級。
屍體6:身體外表正常,身高約150厘米,男性。雙手手臂處往上曲折提起,兩腿叉開伸直,呈仰臥狀。胸部的衣服大半被燒毀,辨別不出衣服的材質,其顏色也已改變。從身體的外觀看,沒有發現骨折。全身約80%的面積燒傷,燒傷程度為1-2級。
屍體7:身高約155厘米,身體外表正常,男性。左手搭在身上,右手從手臂處橫向半曲折,左腿搭在右腿上,呈仰臥狀。在股間殘留被燒衣服,後背脊樑的上部左側骨折。全身約70%的面積燒傷,燒傷程度為1-2級。
屍體8:身高約150厘米,身體外表正常,女性。兩胳膊肘關節少許彎曲,往上抬起,兩腿伸直,呈仰臥狀。帶著一邊被燒的淺色綢緞胸罩,臀部之下殘留藍色褲子的布片。右左手臂下方分別骨折。全身約60%的面積燒傷,燒傷程度為1-2級。
屍體9:身高約170厘米,身體外表正常,男性。兩臂伸過頭頂,兩腿關節稍微彎曲,表情痛苦,呈仰臥狀。腰間繫有帶金屬扣的細條皮帶,此外身上沒有殘留服飾。全身約90%的面積燒傷,燒傷程度為1-2-3級。兩臂至胸部皮膚有些輕傷,左小腿中央有骨折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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