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平 ,文章内容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天安门广场发生自焚惨剧,令人十分悲伤;然而,中共当局竟然利用这一事件,在全国范围对法轮功修炼者展开文化大革命式的疯狂镇压,更是令人无比愤慨。
中共当局宣称,自焚者是法轮功,他们自焚是因为信了法轮功这门邪教,中了法轮功的毒。
这是彻头彻尾的欺骗。姑且不论自焚事件中的诸多疑点,就算自焚者确系法轮功修炼者,他们自焚绝不是由於他们信仰了法轮功——法轮功叫他们自杀,所以他们就自杀了;他们自焚是因为他们信仰法轮功遭到了严酷的迫害,他们是为了抗议当局的迫害,为了维护自身的信仰权利才自焚的。
西方戏剧中的罗密欧与朱丽叶,中国传说中的梁山伯与祝英台,还有《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和刘兰芝,都是为了爱情而自杀的。注意:他们是为了爱情而自杀,不是由於爱情而自杀;不是说,他们相爱了,爱情使他们陷入痴迷的幻觉,本来活得好端端的,他们却一心想死想自杀,以为死了自杀了更愉快更幸福,所以他们自杀了。恰恰相反,他们自杀是因为他们的爱情遭到禁止,他们的爱情得不到实现。在这里,致他们於死地的不是他们相爱,而是不准他们相爱;不是爱情害死人,而是对爱情的禁止害死人。由此引出的唯一正确的结论,绝不是打倒爱情,而是打倒对爱情的压制。这是小学生都能理解的逻辑,这是文盲都能理解的逻辑。
中共当局诡辩说,法轮功宣扬“圆满升天”(?),“放下生死”,因此就是诱惑其信徒自杀。
不对。任何一种具有外在超越性的信仰或宗教,其共同特点都是主张“生活在别处”,肯定在此生此世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生命和另一个世界,一个更完美的生命和一个更完美的世界。按照这些信仰或宗教,好人、善人或信者的死亡都不是生命的终结,不是灵魂的朽灭,而是生命或灵魂进入到一个更高更美好的境界。
例如在基督教徒的葬礼上,人们不但表示对死者的哀悼,还要唱赞美诗,还要表达对死者的祝福。依照中共的逻辑,这不都是在鼓励、在诱惑、在号召人去死吗?既然活着免不了吃苦受罪,死了却可以永享至福,那干什麽信徒们教徒们不争先恐後地都去死去自杀呢?
关键在於,人的生命本能是如此强烈,对死亡的畏惧是如此深刻,所以,一个人绝不会仅仅是相信死後可以升入天堂,进入极乐世界,因此就会舍弃生命,就去自杀的。更何况,大多数宗教和信仰都明确反对自杀,甚至把自杀列为罪过。因为按照这些宗教或信仰,人的生命不属於自己,而是神的赐予;一个人的降生乃是神的安排,如果你擅自结束你的生命,这就违背了神的意旨。无怪乎李洪志会说:“自杀了还有一个罪。”“因为人的生命是有安排的,你破坏神的整体全局的顺序,……死了,那麽整个这个顺序是不是打乱神的安排?你给他打乱了,他不放过你呀,所以自杀是有罪的。”这实际上是许多宗教或信仰对待自杀的共同态度。
现代世俗之人通常认为,人的生命属於自己,别人当然无权侵犯他的生命,但是,他自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待自己的生命。这也就是说,人是有权自杀的。在现代社会,一个人自杀了,周遭舆论并不谴责自杀者,道理即在於此。古代人对自杀的态度就不一样。古人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如此说来,你若自己毁掉自己的身体,你就对不起给予你身体的父母。许多宗教或信仰坚称人的生命是神赐予的,所以自杀就是违逆神意。
顺便一提,现在,一般人为表示生命的珍贵,常常说,人的生命是神圣的。
他们可能没有想到,这“神圣”二字本来是从宗教,从有神论那里借来的。依照无神论,连神都是不存在的,“神圣”又从何谈起?说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就是说人的生命是源自一个比人更高的存在,也就是源自神。因此,一个人无权任意处置自己的生命,包括无权自杀。
看上去奇怪而实际上不奇怪的是,共产党也反对自杀,它也认为它的信徒无权自杀,因为党员的生命不再属於自己,而是属於党,所以党员自杀就是“叛党”。在这一点上,我们再一次看到共产党的类宗教性质。
这样,我们就比较明白了,为什麽各种宗教或信仰,虽然向信众许诺死後升入天堂永享至福,但是它非但不曾鼓励人们舍弃尘世生命,反而相当有效地阻止了人们自杀轻生。它们坚称,只有按照教义而生活才能进入天堂。人在世间遭受的各种苦难,要麽是你前生造业,今生受苦是为了消业补过——按照这种解释,你自杀等於逃债;要麽是神对你施加考验,看你心诚不心诚——按照这种解释,自杀等於开小差当逃兵。天堂固然美好无比,但谁要想用自杀的办法抄小道走捷径,“提前”进入天堂,那却是万万不行的。
因此,一点也不奇怪,信仰天堂信仰来世的实际效果,无非是进一步坚定生活的勇气。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有信仰的人往往要比没有信仰的人更能面对生活中的苦难。不论是在纳粹的集中营,苏联的古拉格,还是在中共的劳改队,文革的牛棚,信者的自杀比例要远远低於不信者。事实上,许多人选择信仰,正是为了克服绝望,为了加强生活的勇气与决心。不少持有这种或那种信仰的朋友都对我说,如果他们没有信仰,他们根本不可能活到今天。
选自:胡平《法轮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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