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6日星期二

面对骚扰,请记住:“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可行”

文:四川成都 来源:正见网

自1999年江泽民下令迫害法轮功以来,中共以及街道社区人员在所谓的敏感日,如以两会、“四二五”、“五一三”、“七二零”等为借口,对的骚扰不断。而大多数学员不懂法,法律意识不强,对相关的法律条款及政策以及自身的权利都一无所知。

由于被迫害多年,遇到骚扰就处于一种无可奈何的心态,消极承受。还有个别学员总是把自己摆在被迫害的位置上,见到他们就觉的心虚,甚至好像矮人一头,对执法犯法的警察还心存余悸,对街道社区人员上门骚扰也胆胆突突。因此,面对骚扰往往不知从何下手,不知从法律角度如何应对。正如中共邪恶的官员对王永航律师说:“法轮功的那些老头老太太我们不怕,我们在乎的是你这种懂法律的人。”也就是说, 邪恶非常害怕我们运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否定它们所有针对迫害法轮功制定的法律条文,通过学习明慧网及正见网发表的相关文章,下面谈一点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粗浅认识。

说起法律,很多人想到的就是繁琐的条例,堆积如山的词汇,产生一种畏难情绪。我们从掌握最基础的法律知识开始反制邪恶骚扰,把它简化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和“法无禁止即可行”。

面对骚扰,明慧网一篇文章总结了一段话,简明额要,切实可行,请切记:“遇到警察及街道社区人员上门骚扰时,即使大法弟子不知道有哪些法律,不知道法律有没有规定,但一定要知道:他们的任何要求和行为都要有,请他们出示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他们就是违法。”也就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又称“法无规定不可为”)。

面对骚扰者具体操作如下:
法轮功学员首先要记录下来人的身份。一旦记录了来人身份,来人就有所顾忌,不敢妄为。“请问,您是谁?那个单位的?请出示一下工作证。”此时可以用笔或者录音记录名字、警号等。因为警察执行公务都需要二人以上,所以此时可以记录二人的工作证。

如果对方收回工作证、不允许记录,就告诉他:“我有权利知道是谁在执法,以便行使法律监督权。”如果对方还不允许,就告诉他:你不按照程序执行公务,我拒绝接待。

坚持记录完之后再提问:“你们这一次是谁负责?”有的说是上面叫我们来的。那么就问:上面是谁?叫什么名字?是什么职务?

再问,你们“来做什么?”说了他们要做什么,就问:你们的这个要求和行为有法律依据吗?若没有法律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如警察随意传唤去派出所问话、随意登门询问法轮功学员是否炼功?采集个人信息:包括、住址、证件、私家车、QQ号和微信号、个人信仰等私人敏感信息、要求拍照、索要身份证明等等行为全部是为违法行为,因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当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警察不得肆意扩张权力,更不得以公权力来侵犯公民私权利,否则就是违法。同时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如果以什么内部规定、红头文件、行政命令等作为借口,大法弟子可以要求拍照,那不是法律依据,而是违法证据。因为,《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对于公民权利(私权利)来说,从主权在民和社会契约论的角度上看,法律没有禁止的事人们就可以做,而且是一种天然的权利。即“法无禁止即可行”如果法律没有禁止公民享有哪项权利,那么每个公民就当然的享有该项权利。因此公民的权利除了“法定权利”如宪法、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如“肖像权“、“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等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没有规定的大量权利(称为“自然权利”),如拒绝各种非法骚扰的权利等等。所以,我们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绝这种违法行为,因为这是公民的正当权利。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利,法轮功信仰不属于治安问题,不属于派出所警察合法公务范围,更不属于街道社区合法公务范围。居委会只是个群众性自治的组织,不是权力机关。派出所尚且没有上门随意登记个人信息的权力,街道社区居委会更没有这样的权力。因此,这种上门骚扰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被骚扰者应正念抵制骚扰的行为并慈悲的对其讲真相,若他们硬要一意孤行,可以向、公安督察等部门控告、投诉他们的违法行为。被骚扰者除了正念抵制,慈悲的讲真相外,并应站在法律的角度,指出他们这种行为的非法性、危害性和严重性,促使他们及时醒悟,停止作恶,达到了震慑邪恶和挽救众生的目地。

正法進程推到今天这一步,大法弟子都应该成熟了,不应该再消极承受,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人间的法律反制邪恶;同时用法律叫醒骚扰者的主意识,使他们接受真相而避免被淘汰,从而挽救他们。

在此感谢在明慧网及正见网发表相关文章的同修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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