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广RFI 作者: 香港特约记者 甄树基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香港人权监察组织谴责港府回归后首次动用所谓“煽动罪”在25日拘捕民主党的中西区区议会主席郑丽琼。该组织指出,煽动罪是殖民时代的恶法,定义太阔,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曾多次对该法表达关注,指该法违反国际人权公约并促请港府修例。
郑丽琼25日深夜遭警方拘捕,根据民主党立法会议员许智峰引述郑的律师表示,她是涉嫌干犯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
香港人权监察26日发表声明批评,煽动罪过时兼定义广泛,违反载于基本法第39条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及《香港人权法案》。 记忆中这是1997年后首次引用这种殖民地恶法的罪名,反映香港的言论表达自由进一步倒退,警察亦进一步成为打压言论表达的组织。
人权监察指出,煽动罪属严苛过时的殖民法例严苛,譬如第9(1)条定义太阔:“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 ”、“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间或香港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怂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合法命令”等已属煽动意图,又如第10条则无论表达意见、写书、出版、复制、分发和展示刊物,皆可以言入罪,明显违反载于基本法第39条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保障的表达自由及《香港人权法案》。
人权监察又表示,倘若要限制言论,必须基于公约第19条订明的合法目的,且出于必要,及合乎比例。若涉及煽动言论,应只限于煽动或可能煽动即时暴力的言论,而该言论与暴力具直接和即时关系。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于第34号“一般性意见”解释表达自由时指出,若当局以合法目的限制表达自由,必须证明威胁的确切性质、采取具体行动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尤其证明言论表达和威胁有直接和即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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