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4日星期六

港警滥权实录:0311被捕精神病患者 警署遭私刑殴打辱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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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滥权实录:0311被捕精神病患者 警署遭私刑殴打辱骂
滥权实录:0311被捕精神者 警署遭私刑殴打辱骂
  • Date 2020-04-01
  • Case ID 47772

2020年3月31日为8.31事件七个月纪念,大批市民遭警方拘捕。有份被捕的众志成员李启靖向《苹果》表示,在红磡警署羁留期间,亲眼目睹一名高级警官联同多名便衣警员,殴打一名相信是智障的被捕人士,其後该名受害人不断向警官道歉,情况恐怖。另外,警方声称当晚没有引用防疫法例拘捕市民,但李及另一被捕者都说警方有使用防疫法例拘捕。

李启靖现时是深水埗杨彧的议员助理。3月31日晚他在太子遭拘捕後,被带往红磡警署。4月1日凌晨1时多,他与多名被捕人士在警署地下的一个大堂,逐个向警察交出随身物品。

李启靖表示,自己完成程序後,才发现排在後面的一名被捕人士行为举止异於常人,相信他本身是智障或有其他精神问题。李续称,该名男子战战兢兢地向警察提出想保留一条橡筋跟身,但负责的警员拒绝,双方纠缠一两分钟後,一名较高级的白衫警官突然介入,以粗口指骂该名男子,「点X样啊?我X你老母啊!我而家X你啊!懦夫!」

李启靖说,此时其他警察眼见上司动怒,纷纷上前包围橡筋男,之後高级警官联同数名便衣警员开始围殴橡筋男,把他打至倒地,其他被捕人士均被告诫「唔好再望!再望下个到你!」。

李续指,最初警员未有发现他所处的位置把事发经过看得一清二楚,发现後立即命令他转身背对橡筋男。李形容,当时没有被捕人士够胆出声制止,而亲眼目睹的画面亦令他留下阴影,「一望就知嗰个人系有智力问题,警察冇可能唔知,点解仲要打佢?」另一名同场的被捕人士向《苹果》表示,橡筋男後来不断向高级警官道歉,高级警官则安慰他,又声称「唔使咁惊喎」,最後二人握手。

《香港法例》第232A章 《警察(纪律)规例》第I部第3条:
(2)违纪行为指 ——
(c)对良好秩序及纪律有损的行为;
(k)不合法或不必要地行使权能,引致其他人或政府蒙受损失或损害;

《香港法例》第427章《刑事罪行(酷刑)条例》第3条 – 酷刑:
(1) 公务人员或以公职身分行事的人,无论属何国籍或公民身分,如在执行公务或本意是执行公务时,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蓄意使他人受到剧烈疼痛或痛苦,即犯施行酷刑罪。

《警察通例》第34章第34-19条: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 136 章)第二条的界定,「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是指(a)精神紊乱的人或(b)弱智人士。
2. 不论该人作为受害人,证人,或疑犯,警务人员应立即安排一名合适成人在场陪伴及提供协助,以保障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利益。
3. 为参与警方调查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提供支援的合适成人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早获发「合适成人通知书」(Pol. 1150),以协助他们明白其角色及责任。

《警察通例》第49章第49-04条:
24. 为确保充分照顾有特别需要人士的权利及福利,为年龄在 16 岁以下的被羁留人士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怀疑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被羁留人士安排合适成人在场属强制规定。至於其他有特别需要的被羁留人士是否要安排合适成人在场则属非强制性质。如合适成人在场属强制规定,或被羁留人士已要求有合适成人在场,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羁留搜查应於合适成人在场时进行。不过,如值日官无法按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联络一名合适成人,或认为急需进行羁留搜查,例如被羁留人士或其他人士有被伤害的风险,便可在没有合适成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羁留搜查。此事及联络合适成人所采取的措施须全部记录在通用资讯系统内。

相关事件:0331太子831袭击事年七个月

加山传播(报道)

苹果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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