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暴实录、港警滥权实录、警察滥权实录
- Date 2020-04-28
- Case ID 56812
网民2019年11月连日发起三罢及堵路行动,男学生在11月13日「晨曦行动」当天早上,在将军澳隧道公路上搬运共享单车企图堵路,惟遭巡警制服。男生事後被控,提堂时左脚小腿装上支架,据知是在被捕时遭警围殴打断脚骨。他今於观塘裁判法院获撤控,准以自签2,000元、守行为12个月了事,并须缴付1,000元堂费。
张姓被告(21岁)原本面对一项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罪。案情指,警员於2019年11月13日早上驾驶警车巡逻,驶至宝顺路往将军澳警署一带时,发现有单车被弃置於往将军澳隧道的道路上,有两至三名司机下车将单车移至车路两旁。当时被告身处将军澳隧道公路往九龙方向路旁,独自搬运单车,以图设置路障,现场出现长约50米的车龙。警员见状下车追赶被告,最终将他制服。被告在警诫下保持缄默。
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绮薇今指,被告守行为期间,不得在无合理权限或解释情况下陈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东西,因而对在公众地方的人或车辆造成阻碍、不便或危害,亦不得参与非法集结及暴动。
翻查报道,本案於2019年11月14日首度提堂,被告留院四天後始能出庭。他应讯後离开法院时,左脚小腿装上支架,走路时一拐一拐,需要胞姊搀扶。据了解,被告被捕时曾遭多名警员围殴,以致脚骨断裂。他将向监警会索取与本案相关资料,并考虑向警方索偿,金额未知,惟应属象徵式金额。被告今出庭时,左脚已不见支架,走路亦未见大碍。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19条:
伤人或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
任何人非法及恶意伤害他人或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不论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3年。
《警察通例》第29章第29-01条:
7. 为了证明调查结果有事实根据,调查人员务须时刻紧记以下各点:
(a) 所使用的武力必须是为达到目的而须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达到目的後,已立即停止使用;以及
(b) 所使用的武力按当时情况是合理的。
相关事件:1113晨曦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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