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0日星期四

港警滥权实录:记者在调查警队高层丑闻时被警带走 擅搜采访资料 疑老屈游荡到警署後才释放 警方事後竟谴责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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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滥权实录:记者在调查警队高层丑闻时被警带走 擅搜采访资料 疑老屈游荡到警署後才释放 警方事後竟谴责受害人
港警滥权实录:在调查警队高层时被警带走 擅搜采访资料 疑老屈游荡到警署後才释放 警方事後竟谴责受害人
  • Date 2020-04-28
  • Case ID 56815
  • 相关人物/单位 Related unit(s) 陶辉 助理警务处长

反送中运动以来,警方滥权滥捕问题从未止息,无故传媒情况更越演越烈。《壹周刊》两名记者4月28日下午4时半,在清水湾采访并拍摄涉及助理警务处长陶辉(Rupert Dover)相关的调查新闻,离开时突然遭警方在公众地方无理拘捕,两名记者被带到警署,即使记者已向在场表明身份仍遭带走,其中文字记者更被锁上手扣。《壹周刊》严厉谴责滥用公权力,恐吓记者,以图阻碍记者调查及揭发警队高层丑闻。

《壹周刊》社长黄丽裳向本报透露,事後警方公共关系科高级警司江永祥曾致电她,核实两名记者身份,又透露当时接获一名居於该处的菲律宾女佣报案,声称有可疑人士在该处拍摄,警方才到达现场,以怀疑游荡罪行将2名记者带返警署。

但黄称,当时两名男同事均在公众地方进行调查报道,警方到场後,两人亦有表明身份及解释当时正在采访,警方却无理会,坚持将两人带返警署扣查至少个多小时,在核实身份後,警方最後将二人释放。

扣查期间警曾查相片及影印采访簿

黄丽裳称,是次报道涉及助理警务处长陶辉,而采访工作已接近尾声,报道将於周四刊出。她认为警方将记者带返警署扣查的做法不寻常,明显是要令记者感受到压力,「如果(采访对象)只系普通人,就未必有呢种待遇」,但她强调《壹周刊》会如常进行报道,未被吓怕。

据涉事记者透露,警方在扣查两人期间,曾查看摄影记者相片,而文字记者的采访簿曾被警方影印。而涉事记者亦强调,采访期间从无进入私人土地,亦没有偷拍任何屋内情况。

涉事摄记称,当时两人已经完成采访工作,各自离开拍摄现场;分别候车期间,突然有两架警车停在文字记者身处的巴士站前,他被3至4名警员包围,摄记见状立刻跑近拍摄,并尝试打电话联络该同事,但不成功;之後有警员亦截查摄记。

文字记者双手被扣上手扣

摄记续称,当时警员态度尚算客气,容许他致电回公司汇报,但拒让他靠近同事了解。警员声称接到菲佣投诉,指有人神色可疑、滋扰到公众人士为由,以游荡罪拘捕摄记,将二人带到将军澳警署,其中文字记者双手被扣上手扣。

之後2人在警署内分开接受查问,警员即场查看摄记相机的照片,但未有抄走任何资料及扣留任何财物;而文字记者的采访簿曾被警方影印。警员核实两人身份後,将其无条件释放,但声称案件会再交由CID继续调查,壹传媒亦有派律师到警署协助二人。

据《壹周刊》记者忆述被带走情况,当时2人采访涉及陶辉的报道,并在清水湾碧水新村完成采访,在等候巴士期间,一部冲锋车驶至,车内有2名军装及1名便衣警员,其中1人以恶劣态度向他查问,称「你喺度做乜?你系边个?」记者当场表明记者身份,约10分钟後再有一部冲锋车驶至,车上一名警长下车後指骂记者:「你知唔知下面住咗好重要嘅人物?你知唔知嗰个系陶辉呀?」

警员盘问记者後,曾搜袋兼查看记者工作笔记簿,当看见写有调查陶辉的手记和资料後,警察问记者:「资料边度得返嚟?」之後再有2部载满便衣警察的私家车到场。2人到达将军澳警署後,接手处理的警员尚算有礼,当中有军装曾向记者表示:「未见过游荡罪要咁大阵仗。」

《壹周刊》谴责警察滥用公权力恐吓记者

《壹周刊》编辑部发声明,严厉谴责警察滥用公权力,恐吓记者,以图阻碍记者调查及揭发警队高层丑闻,明显是打压新闻自由。声明强调,《壹周刊》强调不怕权贵,敢於揭露真相,此亦是《壹周刊》编辑部的宗旨。

壹工会亦发声明,指公众地方拍摄是合法采访,当时两名记者在遇到警方截查时已表明身份。警方明知记者是采访,仍以游荡拘捕是滥权威吓。过往壹传媒记者采访前教育局长吴克俭时,都曾遭警方以游荡拘捕,最终获释,反映警方一再滥用游荡罪阻挠正常采访。

壹工会指现行法例下,警方在索取新闻材料应申请「交出令」(production order),并知会管有新闻材料一方。据涉事记者表示,警方无申请手令并通知《壹周刊》,记者表明反对後,警员仍收走记者簿影印,并查看摄影记者相机相片内容。记者簿一般含记者采访内容、摄记相机亦有新闻相片,两者均属「新闻材料」(journalistic material)。警方未经申请交出令就取得新闻材料影印,并查阅摄记相机照片,是严重侵犯新闻自由。

壹工会又指,警员使用手扣锁上其中1名记者,当时记者与警员无肢体冲突,记者无意图逃走,警方使用手扣并无合理理由。

记协摄记协谴责警方无理拘捕记者

记协、摄记协晚上发联合声明,极度关注事件,指如果记者进行正常采访而被拘捕,以及被迫交出采访工作的资料供警方查阅,实属无理干扰。两会强烈谴责侵害新闻自由的行为并要求警方尽快公开交代。两协又斥警方在新闻稿指「记者未有提供在现场出现的合理辩解」亦与事实不符,因记者当时已向在场警方表明身份,并佩戴记者证。两协强调记者的正常采访工作绝不应受到任何干扰。记者的记事簿及相机内有新闻材料,如执法人员要查阅有关新闻材料,须根据法例向法庭申请「交出令」。

警方fb发文称记者在场出现无合理辩解

警方晚上在fb发文辩称,警方没有「在街头『无故掳走』记者」,又指在清水湾碧水新村截获两名男子,发现他们并非附近居民,亦未有提供在现场出现的合理辩解,警方怀疑有人干犯「游荡」罪,遂将其拘捕并带回将军澳警署。警方又强调是接获市民999报案而赶往现场调查,又指传媒具有社会责任报道真相,声称《壹周刊》抹黑警在街头「无故掳走」记者,对之非常不齿。

》第27条:
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基本法》第28条: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

《香港法例》第1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第XII部第82条
新闻材料的涵义: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在本部中,新闻材料 (journalistic material)指为新闻传播的目的而取得或制备的任何材料。
(2)就本部而言,如材料由某人管有,而该人是为新闻传播的目的而取得或制备该材料的,该材料方属新闻材料。
(3)凡某人自另一人处收取材料,而该另一人的意愿为该收取材料的人须为新闻传播的目的而使用该材料,则该收取材料的人须被视为是为该目的而取得该材料。(由1995年第88号第2条增补)

《香港法例》第1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第XII部第83条
进入处所及搜查或检取的权力
凡任何条例的条文赋权予任何人进入任何处所及搜查该处所或任何在该处所发现的人或检取任何材料(不论是一般的或特定的种类,亦不论是否在该条文内使用“材料”一词),或授权发出赋权予任何人作出以上作为的手令或令状,则如无明文的相反规定,该条文不得解释为赋权予任何人或授权发出手令或令状以赋权予任何人为搜寻或检取被知为或被怀疑是新闻材料的材料的目的而进入处所。

《香港法例》第232A章 《警察(纪律)规例》第I部第3条:
(2)违纪行为指 ——
(j)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或在关乎警队履行任何职责或职能方面,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
(k)不合法或不必要地行使权能,引致其他人或政府蒙受损失或损害;

壹周刊(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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