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暴实录、港警滥权实录、警察滥权实录
- Date 2020-04-20
- Case ID 56460
2020年4月20日下午约 5 时,警方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O记)人员破门进入沙田广源邨广橡楼515单位调查,其後单位内一名男子被黑布蒙头带走,原因不明。事发期间,多名区议员、律师等纷纷到场,试图进入单位协助被捕人士,均被在场警员以不同理由拒绝,单位内更一度传出啜泣声及呕吐声,惹来质疑。
区议员去到涉事单位外敲门,但无人回应,故於约七时左右报案,召唤消防及救护人员到场协助。据记者现场所见,其时消防人员已准备好破门器具。於相约时间,警方冲锋队军装警员亦到场,表示警方正在单位内进行拘捕行动,要求街坊及记者等离开。之後报称代表单位内市民的律师到场,要求与指挥官对话,但无人回应。及後单位内一名便衣警员走出,表示正在进行一个拘捕行动,而疑犯并不需要法律服务。
至晚上约九时,便衣警员及一名被黑布蒙头的男子自单位走出,现场目测,疑犯为一名年轻男子,警员亦自单位内带走相信是证物的一些大型纸皮箱。报称单位男户主的一名男子亦回到单位,并与警员一同离去。现场单位大闸有被撬过的痕迹。
事发一日後,O记高级警司李桂华4月20日下午5时许在湾仔警察总部见记者交代案情。警方表示,O记探员昨日突击搜查全港11个单位,并在沙田拘捕3名男子,当中包括昨日广源邨被捕男子。他们年龄介乎23至63岁,分别报称工人或气枪店职员等,涉嫌「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药」等罪名。调查行动仍在继续,不排除更多人被捕。
另外,警方在行动中捡获「怀疑仿制枪械」,包括「基於原部件制成」的3支长枪和两支短枪,另外还有26枚空弹壳、3件枪械部件、6支胡椒喷雾、一支枪用灭声器、3支军用夜视镜等。警方强调,持有上述证物均属违反香港法例第238条《火器及弹药条例》,军械专家正研究这些部件组装後枪械威力如何。不过当被问及此次起出的枪械用途为何,警方没有正面回应,仅重申「(这些枪械)喺一啲好简单改动之後,就已经可以发射弹药,对香港治安造成潜在危险」。
O记高级警司李桂华今日见记者时,主动提及昨日广源邨拘捕行动。他强调,事件中警方曾两度询问被捕人士是否需要律师,其中一次被捕人士更在警署值日官陪同下,当面让被捕人士和律师会晤,但两次被捕人士均表示不需要律师,而且有关经过警方也记录在案,强调警方按程序处理,并没有不容许被捕人士与律师见面。李桂华更直言被捕人士如有需要,警方会提供律师列表,让被捕人士自行寻找法律支援。
然而,李桂华有关说法却与当区区议员的版本不同。广康选区区议员廖栢康接受《苹果》访问时,表示515单位男子从事Wargame用品买卖,早於一星期前已察觉不妙,故向他求助,当时该名男子曾说「发现自己公司同屋企门口有装偷拍镜头、行路又俾人跟踪;如果发现我有啲咩事就即刻帮我Call定律师」。然而广源区议员杨思健指昨日在场了解情况时,突然大批警员到场增援,并筑起2米封锁范围,使他们无法得知警方蒐证过程,区议员及律师无奈「罚企」。
廖及杨均向记者表示,现阶段他们与律师暂时未能与男子联络,怀疑今次事件与今年1月17日类似拘捕行动有关。区议员指,警方今年1月曾派遣便衣警围捕邨内青年,事後直至一段很长时间,被捕青年才能与律师会面。另外区议员称,今次涉事男子从事Wargame用品行业,上次被捕男子是军事迷,故不排除两宗案件有关联。
《基本法》第28条: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
《香港法例》第427章《刑事罪行(酷刑)条例》第3条 – 酷刑:
(1) 公务人员或以公职身分行事的人,无论属何国籍或公民身分,如在执行公务或本意是执行公务时,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蓄意使他人受到剧烈疼痛或痛苦,即犯施行酷刑罪。
《警察通例》第20章第20-03条:
在市民要求下披露身分
在不损害行动效率的情况下,人员於行使其法定权力时,在市民要求下应披露足以辨别其身分的个人资料。人员按要求表明身分後,应最低限度透露以下资料:
— 警员、警长、交通督导员及高级交通督导员:职级及警务处职员编号
— 警署警长及以上职级:职级及姓氏
《警察通例》第20章第20-14条:
2. 只要拟进行的工作不妨碍人员妥为保管委任证,警务人员在任何时候均须随身携带委任证。便衣人员不论是否当值,在与巿民接触和行使警察权力时,必须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证。在案发现场的便衣人员,须将委任证挂在显眼的地方,让人易於辨认其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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