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1日星期四

港警滥权实录:1118营救理大被捕人被迫於警署跪至天光 法官不接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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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滥权实录:1118营救理大被捕人被迫於警署跪至天光 法官不接纳投诉
实录:1118被捕人被迫於警署跪至天光 不接纳
  • Date 2020-05-18
  • Case ID 59270

2019年11月理工大学冲突期间,油尖旺一带市民「开花」上街营救抗争者,大批市民被拘控,再有十三男两女被控暴动罪,今午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其中有大状在庭上投诉指被告遭警察殴打,欲要求主任裁判官钱礼记录在案,惟未及详述受伤情形,裁判官已叫停,称留待下次处理。散庭後,多名大律师主动向传媒披露,多名被告在警署内被当成战俘对待,以索带反绑双手,迫令在停车场跪地多个小时,几乎「跪天光」,有人因而晕倒,需召救护车送院。

今午散庭後,至少三名被告的代表大律师主动接触记者,直言主任裁判官钱礼不允许今日在庭上处理警暴,因而转向传媒投诉。其中一名被告据称是现场急救员,被捕时正前往办工室上班,没戴防毒面具。他被带返尖沙嘴警署後,与十多人同被要求在露天停车场面壁下跪,双手反绑索带。各人又被禁止饮水、进食、上厕所、见律师,甚至各人「吱吱斟」低声闲聊也会即时遭警员怒骂。各人跪地约四小时至接近清晨时分,直至有人晕倒需召救护车送院,警方才陆续「解禁」让众人见律师。

另外两名大状则称,有被告被捕期间或在警署内被殴打,其中一名遭警棍打手脚的被告因无瘀伤,没被送院;另一人则被打头部及面部,大状庭外形容伤势「唔似系冇武器咁造成」。他指在庭上说出警暴情况,只是想法庭记录在案。

各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至佐敦道之间的一段弥敦道与其他人参与暴动。第八被告李屏乐另涉在佐敦逸东酒店外管有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被控《公安条例》下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

郭、姚、廖、区四人另因管有索带或鎚子,各被控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或管有攻击性武器罪,郭及姚分别涉藏37条及787条胶索带,廖涉一把鎚子,区则涉73条金属索带。

控方申请押後以向各被告送达检控文件,并指已徵询法律意见,案件将在区域法院处理。控方不反对各人继续保释。案件押後至8月17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再讯,各被告以1,000元至3,000元现金担保,其间须宵禁,每星期向警署报到一次。三名有文件证明须通宵工作的被告则获准毋须宵禁。

《香港法例》第427章《刑事罪行(酷刑)条例》第3条 – 酷刑:
(1) 公务人员或以公职身分行事的人,无论属何国籍或公民身分,如在执行公务或本意是执行公务时,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蓄意使他人受到剧烈疼痛或痛苦,即犯施行

《香港法例》第232A章 《警察(纪律)规例》第I部第3条:
(2)违纪行为指 ——
(k)不合法或不必要地行使权能,引致其他人或政府蒙受损失或损害;

相关事件:1118九龙区营救理大行动

苹果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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