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暴实录、港警滥权实录、警察滥权实录
- Date 2020-05-19
- Case ID 60298
- 相关人物/单位 Related unit(s) 李倩华
廉政公署今日落案起诉一名女警,控告她涉嫌向警方调查的怀疑诈骗案件的相关人士,索取折扣以购买运动鞋,并接受以折扣价购买一对耳环。涉案的运动鞋据报在员工半价折扣後,价值2450元;而涉案的耳环据报低於市价2至3成,价值4500元。
李倩华,29岁,女警,被控5项罪名,即4项公职人员索取利益及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均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同案被告梁慧嘉,45岁,时装公司前部门经理,及庄澳琳,31岁,珠宝公司前文员,各被控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各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5月21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应讯。
案情指,李倩华案发时为侦缉女警,驻守油尖区刑事一个调查队,负责调查分派给该队的案件;梁慧嘉为一间时装公司的部门经理,她可以员工折扣购买公司指定产品;庄澳琳则是一间珠宝公司的文员,她能物色低於市价的珠宝产品。
梁慧嘉、庄澳琳及另外一名报案人,曾向警方举报一名女商人涉嫌就奢侈品贸易诈骗。李倩华於2017年7月获指派为该警方案件的调查人员。
李倩华被控的两项罪名指,她涉嫌於2017年9月20日及2018年1月15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上述女商人索取以折扣价取得另外两个时装品牌的手袋,作为李倩华调查上述警方案件时,倾向於或保持倾向於优待该女商人的诱因或报酬。
李倩华被控的另一项罪名指,她涉嫌於2018年1月8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警方案件的上述报案人索取折扣取得一个童装品牌的货品,作为调查该警方案件的诱因或报酬。该名女商人及报案人拒绝提供李倩华索取的利益。
李倩华被控的第4项罪名指,她涉嫌於2017年11月22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梁慧嘉索取以员工折扣价取得一对其公司的运动鞋,作为调查该警方案件的诱因或报酬。梁慧嘉被控的罪名指,她涉嫌於2017年12月13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以相同目的向李倩华提供以员工折扣价取得该对其公司的运动鞋。涉案的运动鞋据报在员工半价折扣後,价值2450元。
庄澳琳被控的罪名指,她涉嫌於2018年2月11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李倩华提供以低於市价的价格取得一对耳环,作为李倩华调查该警方案件的诱因或报酬。李倩华余下的一项控罪指她涉嫌於同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以相同目的从庄澳琳接受该对耳环。涉案的耳环据报低於市价2至3成,价值4500元。
《香港法例》 第201章 《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
索取或接受利益
任何订明人员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
《香港法例》 第201章 《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
贿赂
(2)任何公职人员(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他作出以下行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於他作出以下行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 —— (由1980年第28号第3条修订)
(a)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经作出或不作出任何凭其公职人员身分而作的作为;
(b)加速、拖延、妨碍或阻止,或曾经加速、拖延、妨碍或阻止由该人员作出或由其他公职人员作出任何凭该人员或该其他人员的公职人员身分而作的作为;或 (由2008年第10号第36条修订)
(c)协助、优待、妨碍或拖延,或曾经协助、优待、妨碍或拖延任何人与公共机构间往来事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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