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5日星期五

香港国歌法陷阱处处防不胜防

香港立法会《国歌法》投票当天资料图片
香港》投票当天资料图片 ? 路透社图片

(来源:法广RFI 作者: 香港特约 甄树基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香港立法会在保皇党全力护航下,以41票支持、1票反对下,三读通过国歌条例草案,尽管议员朱凯迪、陈志全以及许志峯在会场内泼有臭味的液体企图阻止会议进行,作为无奈的抗议。

将于下周五正式刊宪生效的国歌法,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长曾国衞在立法会三读通过后表示“不会压缩言论空间”,只要市民无公开蓄意,就不用担心堕法网。但根据民主派所持的反对理由,其实处处布满,尤其是条例中有关“侮辱”的定义不清,欠缺客观标准,随时误堕法网而

下周就会生效的国歌法规定,任何人如意图、公开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国歌,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万元港币及监禁3年;二创国歌的作品,或许不再复见,观看球赛时向国歌喝倒彩,相信亦堕法网,言论自由再多一重限制。

根据国歌法第7条,“侮辱”国歌罪行包括:有意图并公开及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或国歌曲谱、以歪曲或贬损的方式奏唱国歌;或有意图侮辱国歌而故意发布经篡改的国歌歌词或经篡改的国歌曲谱、以歪曲或贬损的方式奏唱的国歌。条文亦列明,如公开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国歌,都属犯罪。

政制局反覆指要看“意图”,才能决定是否有意触犯国歌法,市民不会仅因为表现出不喜欢国歌而犯“侮辱”罪;如有演奏者演奏国歌时走音,但无意图侮辱国歌、是“无心之失”,也不构成违法。市民担心于奏唱国歌典礼场外路过而未有肃立,或在茶餐厅听到电视播国歌而不站立,局方亦称不违法,但同时表明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触犯法例时,要考虑该行为是否公开及故意、当事人是否有意图。

至于涉及国歌的二次创作会否犯法?政制局早前曾发文指,不能随意改动国歌歌词及曲谱,但要视乎乐曲及歌词的相似程度,若足以使人合理地相信乐曲是国歌或国歌的部份,则会视为国歌,并以歌手李克勤及黎明的歌曲《球迷奇遇记》和《全日爱》为例,指有关歌曲不会令人觉得是国歌,播放不会构成罪行。

法例亦订明须奏唱国歌的场合,包括立法会议员的宣誓仪式、作出尽职誓言及行政会议誓言的宣誓仪式、特区政府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等。相关要求奏唱国歌地点亦惹争议,如议员宣誓要唱国歌,将被视为是政治审查,倘若拒绝从命,也有可能增加被取消议员资格的风险。

此外,国歌法的最高刑罚为入狱3年、罚款5万元,罚则也较其他严厉;而检控期更受争议,由一般裁判官条例的半年延长至两年,执法部门可于知悉有关罪行的一年内,或干犯该罪行的两年内展开法律程序,民主派一直批评检控期限过长,政制局坚称由于违反草案者或涉大批身份不明的人士,如在球赛中嘘国歌,或涉以互联网等发布篡改过的国歌,因此要较长时间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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