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广RFI 作者: 弗林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周六最新公布港区国安法草案主要内容。对此,香港特首林郑月娥随后发表声明指,特区政府予以全力支持,并会履行职责,确保相关法律在香港有效实施。她表示,同意中央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并在承担执行维护国家安全主要任务的警务处和律政司设立专职部门。对此,香港民主派公民党党魁杨岳桥评价草案称,“北京将其权力,犹如一把利剑直接插入香港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内”。
自北京方面消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6月18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草案内容包括,特区政府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由特首担任,委员会将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政府指派,负责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此外,香港政府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有管辖权,但须由行政长官指定的法官负责处理。同时,中央会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驻港国安公署会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国安案件行使管辖权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就这一消息,林郑月娥当晚发声明回应称,特区政府会全力确保相关法律在香港有效实施,并称同意草案中提出成立由特首担任主席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并在承担执行维护国家安全主要任务的警务处和律政司设立专职部门。而港府正展开成立相关委员会及部门的筹备工作。
林郑月娥表示,人大常委会在港区国安法草案的说明摘要指出有关方面已认真研究了特区政府反映的意见建议,对法律草案文本作了反覆修改完善,对此表示欣慰;尤其是有关法律起草过程中把握、遵循和体现的一个重要工作原则,即兼顾两地差异,着力处理好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与国家有关法律、香港特区本地法律的衔接、兼容和互补关系。此外,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形容,港区国安法草案对4类罪行有清晰界定,他透露,罚则方面,轻微的是监禁3年,其他是监禁5至10年,而中央会在极端情况下,例如战争等,才会使用对案件的管辖权。
对此,民主派公民党党魁杨岳桥形容草案“犹如一把利剑,直接插入香港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内”。他向媒体强调称,港区国安法草案容许特首拣选审理案件的法官,与香港奉行的司法独立相违背。他并质疑草案并无提及特首拣选法官的标准,忧虑若被拣选的法官在处理案件上未获上意的认可,或会遭到移除。他还质疑港区国安法草案提出设立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是否会受到立法会监督,认为国安委的出现会影响本港执法及检控工作,与“一国两制”及三权分立等原则背道而驰。
此外,大律师公会副主席叶巧琦批评称,草案规定由行政长官指派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对香港的司法独立破坏相当大,等同是“人治”,并忧虑律政司既有的司法独立刑事检控程序和准则,会受到“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的外来影响。她质疑只是指派“听话”的法官处理相关案件。她表示,法官只会按法律原则审理案件,没有理由由司法机构以外的某一个人,指定某一个法官才能审理某一类案件,破坏一直以来、行之有效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根据法律才能指派法官的制度。
此外,草案包括中央在香港设立的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辖权。叶巧琦认为,有关写法并不清晰,质疑草案未有界定何为“极少数”,公署是否受香港法律规管,所指的“管辖权”是否包括执法权等。香港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则认为,由北京指派的“顾问”会在国防、外交方面提供资料和意见,而无论给予什么意见,相信律政司作决定时都会不受外界干扰。
建制派的民建联还发声明称,草案说明的内容已证明港区国安法既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和行使普通法制度的特点,又能充分体现到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民建联要求港府及早准备,筹备执行港区国安法的架构及队伍,待法案通过后可立即有效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港区国安法的说明强调,港区国安法草案文本形成后,中央已征求特区官员和各界的意见,认真研究及充分考虑香港实际情况后,反复修改完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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