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广RFI 作者: 弗林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6月14日在律政司官网,发表了题为“从法律层面再次解释国安法”的文章。她在文章中称,要求国安法条文全部依照普通法行文,是不合理及不切实际。此前,香港大律师公会12日发声明要求,国安法不应具追溯力、条文及其内容的解释和应用都需按照普通法原则处理、设日落条款并于香港自行订立国安法例后失效等
香港大律师公会在周五的声明中对“港区国安法”草案提出11项建议,其中包括要求“港区国安法”不应具追溯力;案件必须按普通法原则处理,法律应符合《基本法》及《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对市民权利的保障;港区国安法下罪行的检控, 应严格按照香港刑事程序处理;若任何人因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被拘捕及拘留,在任何情况下应于48小时内获释,或由法庭决定是否允许延长拘留;除由香港终审法院提请外,全国人大常委不应就港区国安法释法;港区国安法应在香港自行就国家安全立法后终止等内容。大律师公会认为,港区国安法旨在填补现行香港特区法律的真空,应提出设日落条款,即在香港自行就《基本法》23条立法后终止。
郑若骅最新发表的文章则不点名地回应了大律师公会的声明。郑若骅称,中国有成文法和普通法两套法律制度,“对于要求属全国性法律的国安法的法律条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实际的。但当然法律条文必须行文清晰和明确”。另就国安法应设立日落条款的提议,郑若骅表示,人大常委会有权经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和港府意见后,对《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因此建议设立日落条款实在是多此一举”。她提出,如果想正确地进行讨论,大家必须紧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是从国家层面提出法律框架和执行机制。
郑若骅称,中国大陆成文法制度和香港普通法制度拥有一些相类似的特点,包括追溯力、假定无罪的原则、举证的责任、证据的标准及法律清晰的要求等。她并重申,北京在香港推行国安法立法只是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分子,以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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