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广RFI 作者: 香港特约记者 甄树基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香港警方承认,在7月1日拘捕了10名示威者,他们因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而被捡取DNA样本。但有协助被捕人士义务律师质疑,警方根本毋须透过检取DNA,证明被捕人藏有涉嫌违法的物品,认为做法无必要及不合比例。外界更又怀疑指警方正涉嫌违法建立DNA资料库。
香港警方回应香港电台和苹果日报的查询时表示,上述10名被捕者涉嫌触犯港区国安法第20及21条,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在调查期间, 警方根据警队条例59C(2a),向该10名被捕人士检取DNA样本。
警方表示,该10名被捕人士涉违国安法第20和21条,最高刑罚为10年有期徒刑,故有权就严重罪行检取被捕人士DNA。有份协助被捕人士的义务律师彭皓昕说,DNA样本多数用于调查性罪行和毒品案件,但国安法被捕人只涉嫌被搜出港独单张、衣物及旗帜,“要DNA干啥?”,不认为文宣或标语上会有细胞组织供警方比对,做法完全超出调查需要。
彭皓昕说“藏有标语应唔应该有罪,本身已经好有争议性”,警方无视案情和罪行轻重,统一收集被捕人士私隐,是对人权一大警号。她说,即使在反送中运动期间,性质严重案件如暴动、非法集结和袭警案等,警方统一检取DNA样本情况亦十分罕见,做法明显因应国安法出台后有所改变,“法律上有权就要用到尽……究竟系想展示权力?还是建立DNA库?”
警队条例条例第59G条列明,如涉案人士被定罪,DNA样本会被永久保存于政府资料库,日后可供警员或廉政公署人员用于调查工作取览和使用,资料可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披露。
而根据警队条例第59C条,警员必须由警司级或以上的警官授权,才可取得涉案人士非体内样本。警司只可在同时符合两种情况下发出授权,包括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已干犯某宗严重、可逮捕罪行;并有合理理由相信,样本有助确定该人已干犯涉案罪行。但是,即使被告不同意,警方可使用武力取得样本。但警方回覆平若日报查询时,却未有指出国安法案件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条件,未知做法有否违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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