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民去年对政府动用紧急法订立蒙面法一事提出司法覆核,原审胜诉,其后上诉庭推翻紧急法违宪的裁决,并裁定蒙面法规管非法集结合宪,只是规管和平游行集会才属违宪。泛民与政府均申请向终审法院上诉,提出多项待决问题。上诉庭今颁判词,同意全部问题均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应交由终院审理,批出上诉许可。而根据判词所列的上诉问题,政府不再争取蒙面法可赋予警方强制除去市民蒙面物品的权力。
《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受争议之处为第2条,容许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在其认为属危害公安的情况时,可订立任何其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泛民质疑赋予特首过大立法权力,违反《基本法》。惟上诉庭今年4月裁定条例符合《基本法》宪制设计。
泛民要求终院重新审视紧急法是否赋予特首过大权力,缺乏制约,即使法庭亦无从覆核,违反三权分立制衡的宪制秩序。泛民重申,紧急法没有界定何谓「危害公安」,由特首主观判断,可订立的规例范畴过阔,凌驾其他法例,甚至立法会亦无权将之废除。
其他上诉问题亦曾经提出过,包括紧急法是否与《香港人权法案》不相容,以及权力是否过于空泛,未能满足「依法规定」原则。
《禁止蒙面规例》方面,第3(1)(a)条禁止在非法集结中蒙面,上诉庭早前维持原讼庭的合宪判决;惟禁止在未经批准集结中蒙面的第3(1)(b)条,则由违宪改判合宪。至于禁止在和平合法的集会游行中蒙面的第3(1)(c)和3(1)(d)条,上诉庭认同属违宪。此外,第5条赋予警方权力强制除去市民蒙面物品的权力,亦属违宪。
政府指暴力示威频繁发生,会妨碍市民行使自由;惟上诉庭只聚焦于警方有足够权力对破坏秩序行为作出反应,终院应考虑禁止在合法集会游行中蒙面,是否有助预防暴力、协助警方找出打算生事或骑劫和平活动的人,以及对表达自由、示威自由和私隐权的限制是否符合比例。政府又称,当局比法庭更有资格判断在危害公安情况下什么措施属适当。
泛民则针对规管未经批准集结的第3(1)(b)条,要求终院裁定是否过度限制私隐权和表达、集会、行动自由;以及就该条而言,「身处集结」一词是否采用《公安条例》中「明知而持续参与集结」的含义。
来源: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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