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还不快走?大律师:限制离境门槛非常低…

黄宇逸

《实施细则》设有「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一项,条文参照《防止贿赂条例》,授权警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限制怀疑干犯国安罪行的人士出境,以及交出旅行证件。有认为,条文中限制有关人士出境的非常低,担心会被执法部门滥用作收紧自由的工具。

大状指不合理

大律师黄宇逸指,如单纯以法律角度审视,条文本身没有问题,惟考虑到背景是中央用作收紧港人自由的法律,担心条文会遭执法部门滥用。黄形容,在国安法下授权警方申请限制受调查人出境属相当严苛的权力,「未够证据检控一个人就已经可以限制佢离境,系不合理嘅限制」。

据条文所述,裁判官可应警员提出的单方面申请,限制有关人士出境,即警方亦并非可任意剥夺出入境自由。惟黄宇逸指,条文没有列明裁判官在批准申请时须考虑甚么客观条件,门槛仍然非常低,理论上警员作出誓章后,可轻易获批申请。黄又指,被收走旅游证件的人士,即使条文列明可以申请发还,惟法庭一般都会给予涉及的案件很大酌情权,人士一旦被收走旅游证件后,可预期「几难可以攞得返」。

条文注明,的年期最多为两年,而且可被更新。黄宇逸指,调查时间长达两年已是非常不合理,认为除非有「超级特殊」的理由,否则「唔应该有咁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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