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依据「港版国安法」成立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6日举行首次会议后,港府晚间发布消息,称已就《实施细则》刊宪,明(7)日生效。《细则》除罗列秘密警察7大极权外,还要求台湾「政治性组织」配合,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否则将面临刑事责任与罚款!
实施细则清晰并详细地列明执行各项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况和审批的条件等,其目的是确保相关人员在执法时,所行使的权力和采取的措施,既能达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目的,也能同时符合港版国安法总则下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依法保护各项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中国人大常委6/30通过港版国安法,条文曝光后,引发各界抨击。(图/翻摄自新华网)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第5条规定「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其中明白规定,香港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借向「某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或「某外国代理人」或「台湾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规定该组识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按指定方式向警务处处长提交指明资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动及个人资料、资产、收入、收入来源及开支)。
条文近一步指出,若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或外国及台湾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资料,除非可证明已经尽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则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万港币(约新台币38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而若涉及提供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的资料,则可被判罚款10万港币及监禁两年,但有理由相信有关资料是真实、正确及完整则属合理辩解。
实施细则中赋予秘密警察的其他极权,还包括「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以及「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
来源: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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