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福田派出所信访办人员却拒绝给史佩苓的家属出具书面调查结果,反而称,即便主办警察没到现场,见证人也是伪造的,但不影响本案的法律效力。
2019年4月24日,深圳67岁的法轮功学员史佩苓遭绑架、抄家。办案警察伪造证据、证人将其构陷,法院枉判她1年4个月。
明慧网报导,在没有蒐查证的情况下,深圳福田分局国保刘辉其指使福田区梅林派出所一群警察对史佩苓住处非法抄家,随后将她劫持到梅林看守所,后转至深圳南山看守所。
在整个过程中,警察伪造卷宗,编造“见证人”,深圳市南山检察院公诉人高瞻阻止南山区法院法官张国辉当庭播放家属辩护人的证据,最后使得史佩苓被非法判刑。
史佩苓的丈夫在一审的庭审中,作为家属辩护人当场揭穿了此案中警察的各种造假和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办案警察编造“蒐查经过”
2019年4月23日,由梅林派出所唐继伟为主办警察,将史佩苓的“案件”立案为刑事案件。后经史佩苓的家人查实,4月24日,唐继伟根本就没有到史佩苓住处,而整个卷宗中大部分文件,包括检查笔录、证物清单等,都是唐继伟签署的,他还手写编造了一份“蒐查经过”。
同年12月,史佩苓的家属去梅林派出所了解案情时,偶遇正在前台值班的唐继伟,了解到唐当时没在蒐查现场,但却随意签署卷宗文件。当时,家属给与唐之间的对话作了录音。
2020年1月16日,在史佩苓案的一审中,律师及家属辩护人要求法院排除唐继伟签署的非法证据,并要求当庭播放与唐对话的录音。南山检察院公诉人高瞻以“录音不能证明就是唐继伟”为由,阻止法官播放。
派出所包庇违法警察
警察唐继伟当时没在现场而肆意签署文件,对此史佩苓的家属持续投诉,指这些文件根本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近期,福田派出所监察科受理该投诉,监察科马姓警察调查后,向家属通知结果:“主办警察唐继伟没有到蒐查现场,却肆意签署文件,事实确凿。而且,唐还编造了一位蒐查见证人。”
尽管如此,福田派出所信访办人员却拒绝给史佩苓的家属出具书面调查结果,反而称,即便主办警察没到现场,见证人也是伪造的,但不影响本案的法律效力。
伪造“蒐查见证人”
警察为了加害史佩苓伪造了一位林姓“蒐查见证人”。后来家属核实,这位林姓人曾经租住在史佩苓家楼下,但警察蒐查的时候,此人已经搬走一年多了。
家属猜测,警察在警务系统中查到租户的信息,盗用了林姓的登记信息。家属曾联系到这位“见证人”,此人表示:“从没来过当事人家,也没签过任何文件。”
家属在一审开庭及二审上诉中,都出示了录音证据,证明唐继伟伪造“蒐查见证人”的事实,但一审法官南山区法院张国辉和二审法官深圳市法院温锦资,都拒绝接受家属辩护人的证据。
日前,福田区派出所检察科马姓警察回复家属:“本案的见证人确实是办案警察编造的。”
蒐查录像被警察剪辑伪造
家属发现,警察蒐查的录像被剪辑过,把警察恐吓六旬史佩苓的片段剪掉了,不仅如此,还伪造了新的内容。当日,警察从史家仅拿走了几本书籍,而视频中却赫然出现了非常多的书籍和传单。
在蒐查录像中显示有一个警察曾打电话给另一警察,说“家中没蒐到什么,也没发现传单。”然而,后来的卷宗视频中却增添了很多的“传单”等证物。
报导说,警察还偷窃了史佩苓家中的4千余元现金。
按照中共自己的法律,可见警察唐继伟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305规定:【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法轮功学员的修炼和散发传单等都是合法的,证明如下:《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第50号令,废除了江泽民1999年当权时发布的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所以印制、散发、拥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都是合法的。
来源:明慧网 大纪元文字整理:李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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