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胎盘都不是废物,我八斤重的儿子怎么就成了废物了?我的孩子还有用,他们怎么能说是废物?”
彩小宝(化名)的情绪还是十分激动,他至今无法接受,自己的夭折的孩子被医院当做”医疗废弃物”擅自处理了。
一怒之下,他将医院告上法庭。
也许连他自己都没有想到,这一告,不仅成就了中国首例死胎处置权归属案,也揭开了医疗行业内一个长期以来心照不宣的”秘密”。
我的孩子,谁能做主?
2005 年 3 月 4 日凌晨,北京的一家医院里迎来一对特殊的夫妻。
妻子焦艳(化名)已经怀孕 7 个月,她扶着高高隆起的腹部,表情痛苦。
丈夫彩小宝十分焦急。妻子在近一个月前开始感冒、发烧,送进私人诊所治疗 20天后全身逐渐浮肿,同时胎动也越来越微弱,直至”没有了动静”。
两人连夜赶到医院,医生检查后,发现已经没有了胎动。剖腹产手术后取出一个 8斤重的男婴,但婴儿为青紫色畸形胎儿、全身高度浮肿,已经死亡。
医生询问夫妻俩,是否要进行尸检?如不尸检,医院将按常规进行处理。
由于尸检并不一定能够找出胎儿的死亡原因,因此彩小宝夫妻当下选择”不进行尸检”。随后,彩小宝报案准备控告此前为自己妻子进行诊疗的私人诊所非法行医,这时,警方告诉彩小宝,控告需要更加确凿的证据。
就当彩小宝回到医院准备为孩子进行法医鉴定时,医生却告诉了一个让他怎么也无法接受的消息:
“医院已经将死胎作为『医疗废弃物』处理了。”
医疗废弃物处理(CCTV)
失去了控告私人诊所的证据,彩小宝决定将医院告上法庭。从 3 月 4 日入院剖腹产,到 3 月 9日自己返回医院要求进行尸检,相隔时间不到 6 天。彩小宝质问医院,”你们凭什么处理我的孩子?”
面对彩小宝的愤怒,医院一方也十分委屈。院方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死胎应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集中处置,而且这是我国医疗机构长期以来的通行做法。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不适用于死胎,我们按规定处理完全合法。
当时我国法律规定,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但其具有物的属性,死胎应归分娩出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
现行法律与行业内的通行规则之间的灰色地带使得死婴、死胎的实际处置权归属变得模糊。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适当减少赔偿的抚慰金数额,给付精神抚慰金2000 元,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焦艳赔礼道歉。
我国首例死胎处置权案件最终以各退一步画下句点,但在这一判决后,相关规定仍未完善。
死胎究竟是”人的尸体”,还是”属于产妇的物品”?在具体的处置上,应当适用”人”的处理方式,还是”物”的处理方式?隐藏在处置权之下的矛盾,正式进入了爆发的倒计时。
属于医疗垃圾的死婴:合理,但合情吗?
时间来到 2010 年 3 月 28 日。
在济宁市郊区的洸府河边,警方发现了 21 具已经开始腐烂的婴儿尸体,其中 8 具尸体上还留有脚牌。据济宁市卫生局 3 月 30日通报,其中至少有 3 名死婴曾在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儿科就诊。
据中国新闻网消息,济宁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钟海涛介绍,初步调查,15具婴儿遗体可能是引流产或者病亡的死婴,按法律规定,属于”医疗垃圾”。
此言一出,舆论哗然。”医疗垃圾”这个词汇与”婴儿”联系在一起,深深刺痛了大众的心。
或许大家还记得开头的那一幕,在彩小宝案件中,同样的理由已经出现过”死胎已经作为医疗垃圾被处理了”。
有人写道:”本来,将病亡婴儿当做医疗废物处理,大概早已只是医疗界毫无不妥之感的惯例性通常做法,可是,当这样的医疗惯例以别样的新闻面貌呈现在大众眼前之时,却经不起人类朴素情感哪怕一丁点认真的思考。”
截至济宁婴儿事件发生的 2010 年,我国仍未对”死胎及死婴”的处理方式进行详细规定,能够找到的”死胎处理”规定仅存在于 2004年《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一角:“医疗废物焚烧厂接收并处置经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
图片来源:《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但作为”人”的前身、或曾经存在的”人”,死胎、死婴无疑拥有着与其他人体组织截然不同的”伦理属性”。
《关于死胎的法律问题研究》的作者提出,死胎与一般意义上的尸体具有伦理学上的相通之处。同时,它们的死亡都会给亲属在情感上带来巨大的悲痛。对于孕妇而言,胎儿的死亡所产生的精神感受,是简单的器官或组织被割舍所无法比拟的。
从伦理道德角度,死胎和尸体作为自然人的前后两个阶段的延伸,基于人类对自身表现形式的尊重和对生命尊严的维护,均应存在一定的人格利益,有权得到缅怀和尊重。
据中新网报道,济宁婴儿尸体事件曝光后,卫生部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卫生部认为,这一事件,反映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漠视生命尊严,缺失社会公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
死胎处理者:最后一块遮羞布
如果说,此前的死胎、死婴处理乱象是因为国家并无明文规定处理方法,那么,在卫生部发布通知后,难题是否能够就此消解?
从各地媒体的报道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据人民网报道,3 月 30日,济宁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时表示,婴儿尸体是”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朱振宇、王治军与死婴家属达成协议,在私自收取费用后将死婴遗体偷运至济宁市郊区的洸府河大桥下丢弃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死胎、死婴”,有”私下处理”的动作并非济宁这一家医院。
新华网的报道中提到,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受传统观念影响,很少将婴儿遗体送到殡仪馆进行火化,而是找个地方私自掩埋,并且一般不会亲自去埋,而是委托别人代为掩埋。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据大河网(河南日报旗下)2010 年报道,有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在郑州个别医院,一年直接也处理掉 3~5个婴儿尸体。一般情况下,医院将婴儿尸体交给扫大街的或是后勤工作人员,一个婴儿尸体给 100多元就行了。至于埋到哪里,医院不干涉。
据信息日报(江西日报社主办)2010年报道,南昌市仅有两家医院将胎儿遗体送至该馆火化,分别为江西省妇幼保健院和南昌市第三医院。南昌市殡葬管理处副处长涂冬生表示,从未见过家长将胎儿或婴儿遗体送来火化。
他表示:”胎儿或婴儿死亡后,家长往往直接交由医院处理。在大多数家庭看来,自己处理遗体不吉利,怕影响下一胎的生育。另外,因为胎儿或婴儿存活时间不长,家长对其感情不深,也不会专门为孩子进行火化。”
走正规流程火化死婴的花费较高,火化掉一个孩子,加上灵车接送、火化费用等,花费在千元左右。对于部分死婴的家长来说,死婴的处理俨然成为了一个说不出口的”麻烦”。
对于医院来说,专门处理死婴、死胎也是件麻烦事。有关医院的工作人员曾表示,关于无主婴儿尸体如何处理,国家一直没有明文规定,自然也没有这部分预算。没有资金,医院实施起来自然不太积极。
有的医院太平间外包给个人运营,对于承包者来说,走正规流程处理那些死婴、死胎更是一笔不划算的”生意”。
因此”花点钱找人处理”就成为了部分家长、医院最经济实惠的选择,双方心照不宣,将秘密掩盖在最后一块遮羞布下。
生命的尊严,价值几何?
查阅全球新闻报道不难发现,死胎、死婴的处理并非一家之痛。
据英国《每日邮报》2006 年报道,由于火化价格昂贵,剑桥大学医学院决定将流产的死胎投入垃圾焚烧炉中,这样的处理方式每次可以节省18.5 英镑。
据台湾殡葬咨询网消息,由于屏东市火化需要有死亡证明,而死胎、死婴拿不到死亡证明书。因此,家属只能被迫交由殡葬业者”找地方掩埋处理”或者”当做垃圾烧掉”。同时,设备老旧,火化后家属”无骨可捡”也使得不少人选择”私下处理”。
2014年,卫健委发布《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对死胎、死婴处理的规定,需要区分传染性疾病与非传染性疾病的情况。
制度规定,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给产妇及家属。但这种处理需要征得产妇及家属的同意,需要留下签字的医疗文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没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和死婴,我国目前仍没有具体的处理流程规范。卫健委发布的这份管理制度中也仅提到”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近日,一则关于河南商丘”死胎”在医疗垃圾袋内”复生”的新闻引发关注。许多读者提出,无论如何,用”医疗垃圾袋”装死胎,都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图片来源:丁香园读者留言
或许,对于死胎、死婴处理的困难,依赖的不仅是科技进步、规章制度的完善,更多的是,我们对生命价值的逐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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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丁香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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