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广RFI 作者: 香港特约记者 麦燕庭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参与暴动是警方最常用以控告涉及反对修订逃犯条例运动人士的罪名,但有关手法今日遇到挫败,七名被控于去年8月31日在湾仔一带参与暴动的被告,今早获法庭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这是反修例运动以来,最多人被一起获判暴动罪名不成立的案件。法官解释,控方未能提供证据显示一众被告在被捕前的作为,亦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举证,故作出无罪裁决。法庭又指,部分警员作供时不诚实。
事发去年8月31日,有市民发起当日在港岛游行,入夜后,湾仔轩尼诗道和卢押道一带发生冲突,多人被捕,当中八人被控暴动罪,包括当日在场观察和劝喻示威者保持冷静的社工陈虹秀,但她早前已因表面证据不成立而获得释放。其余七名年龄介乎20至27岁的被告,包括报称自雇人士的余德颖、学生赖姵岐、计算机程序员钟嘉能、厨师龚梓舜,以及报称无业的简家康、莫嘉晴和梁雁彬,因表证成立而须受审。
控方早前在结案时指,案发当晚,有人破坏社会安宁,现场的非法集结已恶化成暴动,控方不需证明各被告如何参与其中,只要各人有共同目的,即属参与暴动;加上众被告的衣物装束明显有备而来,显示他们并非「无辜在场」,而逃匿亦显示他们畏罪。
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今早在判词中指出,控方的最大问题是无证据显示各被告被捕前的作为,未能在毫无疑点情况下,证明各被告参与暴动。他指出,案发当晚的情况,并非香港常见现象,不排除当中有人想在现场见证历史。若相关市民不希望被误认为是暴动者而遮盖容貌,是可以理解的。而在场人士因为不能保证不会遇到暴力场面或催泪烟,带备「猪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防护装备,也是可无可厚非。
法官又说,不应将身穿黑衣人士视为参与暴动或非法集结者,这可能会冤枉无辜人士。
至于第三被告钟嘉能和第四被告龚梓舜被捕前曾逃跑,沈小民法官指出,若要法庭以此入罪,控方须证明被告是畏罪而逃,但以当时环境,法庭认同辩方的说法,即被告逃跑或有其他原因,包括因为当时的社会环境而对警方产生恐惧、又或是随人群一拥离开的自然反应。
他指出,警方采取驱散和拘捕行动时,暴动已经结束,众被告不可能与那里的参与者集结起来,部分人更可能是刚到便被驱散,即未及与人集结便已需逃离现场,更不能指控他们参与较早前的暴动。
至于控方要求法庭考虑被告会否「凭借身在现场鼓励其他人」而把被告定罪,法官重申,单凭被告身在罪案现场不足以证明他有罪,若控方没证据证明被告之前身在何处、做了甚么,则难以推断其行为鼓励了罪行中的其他人。
判词又说,部分警员作供时不诚实,包括被问到部分被告被捕后伤势由来时,表现回避,未能令法庭依赖相关警员证供。
香港的暴动罪,门坎被指过低,根据公安条例,任何人士参与非法集结,而该非法集结有人破坏社会安宁,即属参与暴动,最高可被判监十年。警方就反修例的2285名检控人士中,有691人被控暴动,占被检控人数的三成;其次是非法集结,有403人被控此罪。
另外,被告龚梓舜同时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他于轩尼诗道管有汽油弹及伸缩棍,但其辩护律师质疑这是插赃,包括警长自行保管被告背包一段时间,又曾将汽油弹液体倒入办公室内随手找来的矿泉水樽再运往化验,没有把赃物拍照之余又销毁记录事件的纸张。结果,法庭裁定有关勤藏械罪名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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