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广RFI 作者: 弗林 ,文章内容不知真假,也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香港警察防暴和速龙小队部分警员在去年反修例示威中多次出现不展示警员编号现象,7名市民和香港记者协会此前要求法院覆核有关做法。对此,香港高等法院11月19日裁定警方不展示警员编号做法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并指目前由监警会监察的投诉警察的机制,并不能适当履行有效调查警察投诉的责任。
据《明报》报导,法官周家明当天颁下宣判书,指出当警队部署蒙面警员执勤时,他们有需要展示某种形式,同时具独特性的标志,以让事主有效针对警方的不当对待作出投诉,以及展开法律行动,当中包括民事诉讼和私人检控。他指出,获《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 3 条保障的权利属于绝对、不容减损的权利,就算于出现公众危机的情况下,相关权利仍必须受到政府的尊重及法庭的保障。
法官指于本案中考虑了由申请人杨子俊、陈恭信、鲁湛思、吴康联及香港记者协会提出、针对警方的投诉,强调法庭并不适宜就相关投诉进行事实裁断,但指如警方使用过度武力的相关投诉一经调查证实,将会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条,及触发政府的调查责任。他表示,相关标志不一定为警方的警员编号(UI编号),但有关标志必须独立于每一名警员,以及置于显眼的位置,让事主和目击证人有合理机会辨认出个别警员。
周家明法官说,识别警员的机制不应只由警方内部程序执行,否则事主将完全,或很大程度上受警方摆布,由警方决定是否对个别警员作出法律或纪律处分。他引述案例称,调查警员不当行为的责任在于政府,而相关调查必须是独立,且可辨识被投诉者的个别身份的功能,以作追责,相关的投诉亦须即时及合理地处理;就本案而言,相关调查须可辨识出遭投诉过分使用武力警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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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港警速龙和防暴警员分别展示“Alpha ID”和行动呼号作识别,周家明法官形容有关编号非警员个人独有,有警员甚至拒绝展示,或用物件遮挡,续指速龙警员的“Alpha ID”只在头盔后方展示,增加有效辨认个别警员的难度,案中亦没证据显示,警方曾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警员正确地展示有关编号。另就警方担心遭受他人起底(人肉搜索)的风险,他表示,完全明白有关顾虑,但上述顾虑不应凌驾调查警员涉违反《人权法》的制度,而警员展示独有编号或标记,亦不会直接导致被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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