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1日星期一

终院裁定港府禁蒙面法合宪 民主派指司法受压下作出裁决 难释疑

香港终审法院大楼
终审大楼 网络图片

(来源:法广RFI 作者: 香港特约记者 麦燕庭 ,文章内容不知真假,也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终审法院就引用《紧急条例》订定《禁法》的争讼作出最终裁决,裁定港府上述做法和《禁》本身均没有违反有香港小宪法之称的《基本法》,意味在合法和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中,参与者均不可蒙面,比上诉庭指合法的集会游行中可以蒙面的裁决更保守。败诉的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对裁决表示失望,认为香港司法机关在北京不断攻击下作出有关判决,难以令人释疑。

终审法院今(21日)早颁下主审的五位法官的一致性判词,指《禁蒙面法》虽然对集会和言论自由以至私隐权均有所限制,但在平衡公众安全、公众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权利的合法限制后,认为禁蒙面法在未经批准集结、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下的限制均符合相称性的要求,指有关限制是为了达至遏止和平的公众集结演变成暴力的正当目的,是在社会利益及个人权利之间取得公正平衡。

判词续指,去年10月初,香港已出现法律与秩序败坏的情况,认同这已足以构成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引用《紧急条例》下危害公安的条件。法官认为,蒙面对示威者和其他支持者起着壮胆作用,让个别人士滥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责任告警方调查,令街上情况变得严峻,市民不敢外出,而堵路和公共交通设施封闭亦对广大市民造成严重不便。法庭须考虑希望和平示威但因为持续出现暴力而却步的人士的利益,以及因为暴力示威者而身体遭受伤害及财产受到破坏的人士的利益。

在整体利益方面,法院指出,蒙面示威者在隐藏身分的情况下,以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损害法治的行为,订立禁蒙面法是相称的响应。

至于引用紧急条例制订禁蒙面法是否合法,认为,虽然紧急条例容许特首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下制定诸如禁蒙面法等附属法规的权限「既宽广且有弹性」,但这种权力并非完全没有限制,而是受到司法复核的司法制约、立法会藉先订立后审议程序的立法制约,以及《基本法》中就引用紧急条例立法须符合「依法规定」和「相应性」的要求。

到法院拿取裁决的前议员梁国雄对判决表示失望,认为在合法的游行集会中也禁止蒙面是过于苛刻,而司法机关在北京不断攻击下作出裁决,实难以令人释疑,人大发言是否已凌驾香港司法机构。

本身是律师的前主席何俊仁亦对裁决表示失望,认为是法官在承受空前政治压力下,收紧了早前上诉庭认为合法集会人士有理由不公开身分的决定,而全世界亦会因应是次裁决判断香港的自由程度。但他期望市民不要对司法制度完全失去信心,认为司法机构内仍有具勇气和智慧的法官。

港府去年10月引用紧急条例制订禁蒙面法,24位时任派立法会议员和前议员梁国雄就《紧急条例》和《禁蒙面法》的合法性与合宪性提出司法复核,高等法院去年底裁定民主派胜诉,指禁蒙面法违宪。经港府上诉后,上诉庭今年年杪裁定港府引用紧急法订立规例合宪,而禁蒙面法的条文本身则部分合宪,即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可禁蒙面,但已获批的游行集会则不应禁止蒙面。双方对上诉庭的裁决均感不满而上诉至终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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