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广RFI 作者: 香港特约记者 甄树基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壹传媒集团营运总裁兼时任财务总裁周达权,以及行政总监黄伟强被控欺诈罪,案件今(6 日)在区域法院再讯。控方申请将本案交予国安法指定法官审理,指本案将依赖警方国家安全处去年 8 月 10 日,搜查壹传媒大楼和被告住所时检取的证物作为案情一部分,可预料在审讯期间,辩方会争议证物的检取、处理和合法性,这将会涉及国安法下的检取和处理证物权,认为应该由指定法官处理。惟法官认为,如果要“发大到搜证(争议)都用指定法官”,将影响往后案件。
身为指定法官一员的陈广池透露,控方昨(5 日)去信法庭,申请将本案交由国安法指定法官审理。控方表示,本案由国安处调查,黎智英、周达权曾因涉及国安法被捕,黎智英更加被控国安法。虽然黄伟强无就国安法被拘捕或起诉,但三人一同审讯,加上案件在裁判处提堂时均由指定法官处理。
控方续指,本案涉及大量证物,其中亦会依赖警方国家安全处去年 8 月 10 日,搜查壹传媒大楼和被告住所时检取的证物作为案情一部分。控方称,被告已向高等法院挑战有关证物的检取、处理和合法性,而高院的审讯亦由指定法官处理。
控方预料,本案审讯期间,辩方相当可能争议证物是否合法地被检取、其性质可否被呈堂等,这些挑战涉及国安法下的检取和处理证物权。控方指,即使辩方在审讯中无提出这些争议,但指定法官是“司法部仼命,受正式委任,妥为宣誓的人员”,有权限审理本案。因此,在稳妥和小心的情况下,希望直接由指定法官审理。
法官明言,控方的说法“本末倒置”,指出国安法订明,只有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才可以由指定法官处理。本案控罪并非在国安法之下,亦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质问控方本案“喺边个层面涉及国安法?”。
法官认为,控方提出的搜证挑战,都属于证物呈堂的问题,影响的是控方举证,与国安法下的检取证物权、要求指定法官是两回事。法官指出,即使非指定法官亦有权裁定证物能不能够呈堂,“呢样嘢喺普通法下都成日发生”,与国安法无关。
法官明言,如果要“发大到搜证(争议)都用指定法官”,将影响往后案件,认为控方不能因举证困难而将本案引伸到国安法。法官指,如果控方觉得举证有困难,就要取舍。
法官举例,如果 10 件证物中有 3 件由国安处检取,控方应该考虑另外 7 件证物是否足以将被告定罪,而不是因为希望 10 件证物全部呈堂,“就发大指定法官权力”。
控方表明“不能认同”法官的例子,坚持应该由指定法官审理。法官及后认为,控辩双方应就是否由指定法官审理本案提交书面陈词,并择日处理,而非在排期阶段申请。
法官排期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再提堂,处理争议。审讯则定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开审,审期为 25 日,双方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作审前覆核。
黎智英撤销本案担保,其余两人准继续保释,并获减少报到时间。
被告黎智英(73 岁)、周达权(63 岁)、黄伟强(59 岁)同被控一项欺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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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指,三名被告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期间,在香港,借作欺骗,即:(1)向香港科技园公司(“科技园公司”)隐瞒,没有或曾经没有在香港工业邨公司(现为科技园公司)与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在 1999 年 5 月 25 日订立的租契(“该租契”)所容许下而使用在将军澳工业邨骏盈街8 号的处所(“该处所”)或该处所的部分;(2)向科技园公司虚假地表示,在该租契所容许下而使用或曾经使用该处所或该处所的部分;并意图诈骗而诱使科技园公司有不作为或一连串的不作为,即就执行科技园公司在该租契下的权利未有采取行动,导致该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顾问有限公司获得利益;或导致科技园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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